再论参考文献著录方式问题——兼与《历史研究》编辑部和任东来先生商榷
周祥森(《史学月刊》编辑部副编审)
笔者日前曾撰《注释编排方式略议》一文,就传统的注释编排(或著录)方式与近年来推广的CAJ-CD规范之优劣,不揣谫陋,谈了自己的一点看法。在该文中,笔者曾经提到与CAJ-CD规范推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另一套与之相对立的规范,所指其实即为《历史研究》等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学术期刊所使用的规范。笔者认为,在CAJ-CD规范推行多年、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接受该规范的时候,《历史研究》等权威史学刊物以挑战的姿态推出与CAJ-CD规范截然不同的另一套“文献引证标注方式”(以下简称为“《历史研究》规范”),其中的对立,在一定程度上其实远非孰优孰劣的问题,而很可能是一种学术话语权力和经济利益之争。
但笔者无意去讨论这种权利之争,因为这毕竟是社科院系统学术期刊与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杂志社(CAJ-CD规范的始作俑者,后又借助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力量在全国推广)之间的纠葛。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历史研究》规范”和任东来先生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批评》(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319&type=10000/2001-11-26/2001-12-04)一文中所提出的某些问题,略陈一己之见。
一
“《历史研究》规范”最突出的优点,在笔者看来,在于详明地区分了各种人文社科文献的责任者和责任形式;在文献类型上将文献划分为“普通图书”、“析出文献”、“古籍”、“期刊、报纸”、“外文文献”和“未刊文献”六大类,要比CAJ-CD规范的划分简略得多。不过,这两点之中,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甚至莫名其妙之处。兹举如下。
第一,“《历史研究》规范”详细区分了文献的责任者和责任形式,但在著录的规定上,将除“撰著”之外的其他责任形式(如“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一律规定为“直接跟书名,不空格,不加冒号”,也就是以叙述的形式著录。这种著录方式未免让人感到莫名其妙。按照传统的著录方式,不管是哪一种责任形式,在除了表示“转引自”的情况下,书名之前都要加冒号(CAJ-CD规定则加小圆点“.”)。“《历史研究》规范”的上述规定,可能是为了突出“撰著”。但这样一来岂非有贬低其他责任形式的文献的学术价值之嫌?特别是“主编”、“整理”、“校注”这几种责任形式的文献,有的学术价值丝毫不低于“撰著”形式的文献;而“撰著”类文献之中,属于学术垃圾的文献,也不乏其例。所以,笔者很想知道“撰著”之外的责任形式的文献书名前不加冒号,究竟是为了什么?依据的又是什么?究竟是与有关论者所解释的“传统的方法”相去远了还是近了?
关于“普通图书”的著录方式,有学者指出,CAJ-CD规范“取消了书名号,书名和叙述文字没有区别”。书名号只是表示文化精神产品的专名号,除此之外,它不具有特别的意义和功能。因此,在笔者看来,“书名与叙述文字没有区别”,并非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取消了书名号,是否就与其他著录项相混淆而让读者无法辨认出它所指就是书名。CAJ-CD规范虽然取消了书名号,但没有造成这种混淆。而让笔者不懂的是:为什么加了书名号的书名就不是“叙述文字”?若真要按照中国传统学术自己的规范,书名号也是多余的,何不径直改为波浪线以示书名?如果一种舶来的方法和标识只是因其使用日久便成了“传统的方法”,那么CAJ-CD规范所规定的著录方式为什么就不能在不远的将来成为“传统的方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呢?
第二,“《历史研究》规范”对古籍“卷次”标注的规定,可谓不中不西。
对于古籍卷次在出版物上的标注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2月13日批准、199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General rules for writing numerals in publication)第11条“引文标注”明文规定:“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引证古籍,版次、卷次、页码等著录项必须与所据版本一致。众所周知,中国的古籍文献,版次、卷次、页码等都是使用汉字数字表达的,即便是今人整理、校注的古籍文献,其卷次、页码、内文中数字等也是一仍其旧,使用汉字数字(如《二十四史》)。引证古籍时,若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原来用汉字数字标识的版次、卷次、页码以及正文中的数字,那么在编校质量差错认定时就判为错。所以,笔者很想了解的是:“《历史研究》规范”关于古籍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中的示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卷次,是依据什么?这种不中不西的规定,究竟是与“传统的方法”相去远了还是近了?
第三,“《历史研究》规范”无视蓬勃发展的电子文献的存在。
CAJ-CD规范的一个明显的优点是充分考虑到了新兴的、发展迅速的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的存在。在CAJ-CD规定中,对电子参考文献区分了三大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分别以DB、CP、EB标识。在这三大类文献之下,又根据电子文献载体的不同,将电子文献载体类型区分为四种:磁带(magnetic tape)、磁盘(disk)、光盘(CD-ROM)和联机网络(online);分别以MT、DK、CD和OL标识。引证电子文献,规定必须完整地标注出电子文献类型和电子文献载体类型。根据两者结合的原则,电子文献就包括:“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标识为DB/OL;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标识为M/CD;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标识为CP/DK;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标识为J/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标识为EB/OL;等等。凡属网上电子文献,规定应标注文献所在网址、网上发布日期、引证日期。
然而,通览“《历史研究》规范”,笔者没有看到关于电子文献的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这种一味固守所谓的“传统的方法”,而无视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的趋势的做法,实在令人费解。现如今,许多原来以纸张为载体的文献都搬上了互联网,常用的古籍类图书尤其如此。像《二十四史》、《十三经》、唐诗宋词等,许多网站可以全文检索。《二十四史》光盘版就有多种,《四库全书》也发行了光盘版,宋人笔记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实现了计算机检索。许多研究机构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资料库。如台湾元智大学罗凤珠设计和主持的“唐宋文史资料库”(http://cls.admin.yzu.edu.tw/TASUHOME.HTM),诸如《全唐诗》、宋诗、唐宋词、《新唐书》、《宋史》、唐宋文学研究论著资料等,都可以检索、查阅。台湾中研院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联合知识库、台湾地震数位知识库、台湾地震地理资讯整合系统、中央研究院人文所光碟资料库、史语所藏内阁大库档案、汉籍电子文献、傅斯年图书馆善本书全文资料库、经济档案及外交档案函目汇编、中央研究院平衡语料库、中央研究院两千年中西历转换、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资料库、华人社会学研究资料库、调查研究工作室“学术调查研究资料库”、植物研究所标本馆植物资源资料库、台湾贝类资料库、台湾鱼类资料库、文物图象研究室资料库等十多个数据库或资料库(大多为授权使用)。中国史研究如此,世界史研究也是如此。从事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政治研究的人,大多有通过网络查寻资料的经验。人们熟悉的“Google搜索”,则可以方便地为研究者提供本课题及其相关内容的研究现状和部分资料。对于今天互联网时代的研究者来说,以纸张为载体的文献并不是惟一的资料,资料条件的局限在互联网时代已经被部分地打破。利用全球范围内的文献资料进行学术研究的时代并不遥远。与此同步发展的是,越来越多的作者将自己的作品首先发表在互联网上,或将已经在纸介载体中发表的作品再发表在互联网上,使用者可以像利用以纸张为载体的文化精神产品一样直接引用这类尚未或已经在纸张载体中发表的作品。从“《历史研究》规范”来看,规范的制定者显然没有看到互联网文献资源的客观存在这一现实,更没有看到学术研究国际化时代的来临。
二
现在来谈点“《历史研究》规范”之外的问题。
第一,是否有必要每个学术期刊编辑部或某几个学术期刊编辑部联合起来自行制订一套自己认为合适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通过国家权力部门强行推行是否就意味着危害了学术发展,阻碍了学术民主?
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文献著录方式,无论你怎么强调它的重要意义,至多也就是一种行业性的、技术性的规范,也可以说它只是一种行业性的技术操作标准。如果把它作为一种行业性技术操作标准来看待,那么它就和其他行业如某种制造业或建筑业的技术标准一样,完全没有由某工厂、某建筑公司单独制订的必要(某工厂、建筑公司在实施标准时制订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则是另回事)。试想,如果每家工厂、每支建筑队都自行制订一套自己认为适合于自己实情的技术标准,那么生产出来的产品,竣工的建筑物,谁能保证它的质量?许多技术标准都是由国家权力部门在有关行业长期实践和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技术发展等现实情况制订出来,然后颁行全国,强制实施,为什么到了学术期刊编辑出版这里,就成了独立王国,就成了惟一的例外了呢?由国家权力部门来强制推行,怎么就成了干扰学术自由发展和阻碍学术民主了呢?如果要说国家权力对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干扰和侵害,还有比国家权力部门制订的诸如“课题指南”之类更严重的吗?对于“课题指南”所规定的研究课题,由此而形成的所谓“国家项目”,人们(包括学术机构)削尖脑袋去钻营,拼命地去抢去争,各单位还将它与个人直接经济利益挂钩,致使学术研究沦为权力意志的工具,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的注释者。对于这种真正危害学术自由发展和学术民主的现象,没有人去论争,没有人争取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权利,相反甘之如饴,不亦怪哉!
第二,任东来先生认为:“分析社会科学,特别是历史学论文的引文索引的话,最常见的不是学者的论著,而是第一手的文献和资料。”(任东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并指出:检索美国出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的中国作者,“发现邓小平和毛泽东两位作者绝对占据被引用的榜首”(同上)。对于这两种现象,笔者要说的,前者正是CAJ-CD规范的优点之一,而后者正反映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某种“特色”。
CAJ-CD规范的目的之一就是方便于引文统计和分析。也就是说,通过对文后参考文献的统计分析,研究者可以发现在一个时期内,到底有多少原创性的学术成果问世,哪些文献是某一学科研究时的基本文献和必要文献。只要是具有原创或首创意义的学术研究成果,按照学术研究的基本程序——学术回顾和学术批评,就必然会被他人经常引证。一部学术著作或一篇学术论文,出版或发表后,无声无息,在相关课题领域的学术史上湮没无闻,只有两种可能:要么该研究成果不具有原创意义,或不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没有任何创见,从而只具有一般的学术价值,甚至毫无学术价值,他人在进行同类问题的研究时可参考可不参考;要么就是由于中国的学术研究工作者学术史和学术批评意识非常薄弱,在进行某项具体研究工作时,从无检阅和批判已有研究成果的意识,闭门造车,自以为自己是天底下第一个吃螃蟹者,或目空一切,对已有的研究成果不屑一顾。实际上,这两种情况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都严重地存在着。
当然,影响学术论文和论著被引用率的因子不止这两个。某一时期研究热点和研究重心的转移也会对有关的论文和论著的引用率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毋须检索就可以肯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思想界相继出现的“王小波热”和“陈寅恪热”,必然会影响到王小波和陈寅恪的作品、著作及相关的他人的文章、著作的引用率。在“陈寅恪热”时期,陈寅恪的著作肯定是学人们引用得最多的学术成果,而较早研究陈寅恪的著作(如余英时的《陈寅恪晚年诗文释证》、汪荣祖的《史家陈寅恪传》和《陈寅恪评传》,陆键东的《陈寅恪的最后贰拾年》、刘以焕的《国学大师陈寅恪》)、对陈寅恪研究具有拓宽学术区宇之功的著作(如李玉梅的《陈寅恪之史学》、刘克敌的《陈寅恪与中国文化》)、将关于陈寅恪研究的学术论文裒为一辑的论文集(如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中心编的《纪念陈寅恪先生诞辰百年学术论文集》、胡守为主编的《〈柳如是别传〉与国学研究——纪念陈寅恪教授学术讨论会文集》和《陈寅恪与二十世纪中国学术》、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秘书组编的《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王永兴编的《纪念陈寅恪先生百年诞辰学术论文集》等)、具有原创或首创意义的单篇学术研究成果(如胡晓明关于陈寅恪诗学范式和钱钟书诗学范式的比较研究、“陈寅恪现象”与九十年代思想界之关系的研究成果、王焱对陈寅恪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发掘成果等),也是人们引用得较多的。相反,随笔性的关于陈寅恪其人其事的作品和缺乏创见的研究论文,却很少被人引用(只是说这些随笔作品、论文、论著对于“义宁学”研究没有太大的价值,但对于研究“陈寅恪现象”或曰“陈寅恪热”却正是最有价值的资料)。再如,笔者及同事曾经对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计量指标——论文、引文与期刊引用统计(1998年)》作了粗略的浏览,发现在30种最有影响的期刊中,史学期刊入选的都是大量刊登原创性或首创性论文的期刊。由于上述原因,因此SSCI检索的结果就只能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出哪些文献构成了某一学科或某一研究领域的基本文献(核心文献),而不能如实地反映学人利用这些基本文献和第一手资料研究所得的成果。
后一种学术现象即邓小平和毛泽东是被引用得最多的中国作者,这只能说是中国社会科学学术之“特色”之一。这种“特色”与前面曾经说到的中国社会科学政治意识形态化和权力意志的严重干扰密切关联。每一个学人都身在其中,都有或多或少的体会,实无须赘言。笔者只想说的是,这种学术现象与CAJ-CD规范毫无关涉。相反,通过对CAJ-CD规范所规定的方式著录的参考文献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更加科学地揭示出中国社会科学学术的某些中国独具的“特色”。从这个意义上讲,CAJ-CD规范的实施,无疑裨益于推动对诸如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外部生态环境、一定时期社会科学学术发展之特征、社会科学学术现象或者宏观意义上的学术批评研究的发展。可是,“《历史研究》规范”有可能为有关研究者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和便利条件吗?
以上是笔者对“《历史研究》规范”的几点看法,不当之处敬祈有关专家学者批评、讨论。
(完成于2001年12月5日)
关于《历史研究》的“引证标注方式”及相关问题
张亦工(《历史研究》主编、编审)
历史学论文写作和出版的引证标注方式、注释编排方式等具体技术规范,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这种关心,对于学术界改进和逐步完善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是一件大好事。对于鄙刊过去和现在实行的引证标注方式等有关规定,无论发表赞成或反对的见解,鄙刊同仁都会竭诚欢迎。
鉴于一些讨论涉及鄙刊编辑部有关规定中的具体问题,为便于讨论或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我想说明一些情况和个人见解。因为对于有关问题缺少深入研究,只能根据多年担任编辑工作的感受谈谈个人看法,多属经验之谈和一孔之见,没有什么条理,还是属于杂谈。
关于具体的技术规定等,在网上讨论的效率太低,很可能事倍功半,所以不想多谈,以后应当有机会利用座谈会的方式向同好者请教。以下主要谈一些相关的原则和基本态度问题,想到哪里就说到哪里,无论对错,一概归个人负责。为行文简便,用开中药铺的方式罗列如下:
1、所有社会科学著述的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都有待逐步完善
无论是引证标注方式,还是注释编排方式,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规范(无论是舶来品,还是真正的洋货,或者是传统的土货)被认为是完美无缺、绝对正确或唯一正确的。随着社会环境变化、写作和出版的技术手段变化、学术本身的变化等等,这些有关的规范当然也会发展变化。学术界和有关部门应当允许任何一种不完善的规定或规范设法改进和争取逐渐完善。
鄙刊同仁希望逐渐改进我们自己的有关规定,为此希望得到学界同仁的支持和帮助。
鄙刊编辑部过去和现在实行的有关规定,确实存在种种亟待改进之处。针对这些需要改进之处,任何具体的批评指正都是有益的,但是任何人都不应当根据莫须有的揣测任意引申和议论。
例如,关于某种责任方式(撰著)的标识是否可以省略、责任方式之后是否应当一律标示冒号,都是可以讨论的问题。 但是不论如何,原本不存在对待不同责任方式的褒贬区分,如果再由此引申到鄙刊同仁对于责任方式不同的著述的学术价值的区别方式和判断能力等(莫须有的)问题,那真是云山雾罩,让人不知所云,而且会使人失去认真讨论的兴趣。
2、“并存并荣”比“大一统”更有利于有关规范的进步
既然各种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都还有待逐渐完善,而且很可能是永远处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不同的规定可以互相比赛、互相促进,逐渐形成几种各有特色、适用于不同学科领域、分别为不同杂志所接受的比较权威的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规范。同时,我们始终应当允许一些杂志坚持自己的某些技术规定。谁又能包治百病呢?
不同的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并存,一定可以互相促进。现在出现的讨论不正是一种互相促进的态势吗?我认为,不同规定之间不一定必然出现“纠葛”。不同的规定可以互相学习,如果学习的结果是演变成为一模一样的规定,那就是自愿的统一。这种情况也是已经出现过的情况。如果学习的结果是求同存异,那就继续学习。无非是继续比赛,不至于天塌地陷。
我所不赞成的是:主要考虑自己方便、基本不吝惜别人的脑力、体力和精力,自以为是、眼高于天,盲目要求别人学习自己而不大肯向别人学习,甚至滋生霸道主义、幻想利用非学术的影响强制学术界一律缴械投降、俯首称臣。
事实是,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出现。我们认真看看各种“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没有能使某一种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规定“无疑具有一定的‘法律’的效用”的文字呢?有没有强制所有刊物一律执行一种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不允许“固守阵地”的期刊“我自岿然不动”、不允许“硬不执行”的规定呢?我相信这样的情况是不会轻易出现的。
如果一旦出现这样的文字和规定,我们还要不要继续进行现在这样的讨论呢?会不会出现万马齐暗、愁眉苦脸的局面呢?难道在我们好不容易脱离了“火与铅的编排时代”之后,在“互联网文献资源的客观存在”和“学术研究国际化时代的来临”已经被反复指认、不容置疑之后,还会有人向往这样的学术环境吗?如果论文写作中的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都必须全国内地完全一致(现在似乎还没有任何人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考虑这方面的世界大同问题),还会出现学术精神方面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吗?还有可能建设我们期待的社会主义新文化吗?我们的大学文科建设还可能有再一次跨世纪的机会吗?真叫人匪夷所思、不得其解!
考虑这样的问题,看来是毫无必要地浪费时间和精力。
事实是不同的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所在多有,现在远远不只是两家,甚至也不只是十家、八家。我希望可以逐渐归并,形成几种比较权威的规范;这种归并是通过自由的学术竞争逐渐实现的,而不是用发布政策文件的办法决定的。在此之前,大家应当一律可以存在,一律具有享受阳光雨露的机会,具有同样的生根发芽的权利。
“并存并荣”比“大一统”更为有利于有关规范本身的进步和整体学术水准的提高(改革开放二十年了,这样的问题目前应当不需要反复论证了)。并存并荣不等于互相“纠葛”,更不是互相火并,而是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这是新时代的学术界可以理解和可以实现的。
我是主张“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但是,如果一定会有某种非学术的影响来干涉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这样的具体技术问题,我和鄙刊同仁是不会束手就擒的,同道和同好者也不乏其人,具有相当法律效用的行政诉讼法等等也是很受人尊敬的,究竟鹿死谁手还是正未可知的事情。谓予不信,请诸公拭目以待。
3、目前还不存在“《历史研究》规范”
《历史研究》和《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当代中国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等七刊编辑部,近几年一直在互相借鉴和合作改进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也有意合作制定可以有利于七刊逐渐统一的标注方式,形成了一些成果,也逐渐滋生了一点“野心”:希望能制定一种被史学界多数人接受的比较权威的“史学论文引证标注方式”。当然,我们从来不认为史学界会只有一种引证标注方式,即便是讲权威性,也未见的只有一种可以权威。
七刊合作的方法是互相交流和借鉴,迄今为止可能形成了比较接近的引证标注方式,但是还没有统一起来,至多可以说是在谋求逐渐统一,但是相对统一的局面何时形成,目前还是“无可奉告”。
利用七刊合作的机会,鄙刊借鉴兄弟刊物的经验和意见,修改了过去实行的引证标注方式,以此作为向更完善的规定过渡的基础。《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将刊载新近修订的“论文写作引证标注方式”的“若干主要内容”。有朋友好心把这些内容的草稿贴在“学术批评网”上,使我们可以及早得到批评指正(在《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出版后,请以刊出文字为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布的内容只是一些使用较多的规定,这些规定本身也还不够完善。
总之,《历史研究》杂志目前还没有自己比较满意的完整规范,现有的规定对于史学界而言还没有令人信服的代表性,所以目前并没有可以作为一方代表的“《历史研究》规范”。
但是,我想提醒史学界同仁和各界朋友注意,七刊编辑部的目标是尽快制定统一的“史学论文引证标注方式”(相对统一而已,统一的规定之中一定包含一些不同选择的机会),虽然现在还没有实现这个宏伟目标,但是我们会加紧努力。
总之,目前并没有成型的“《历史研究》规范”,如果一定需要有一个可以讨论或“纠葛”的代表概念,不妨姑且称之为“七刊史学论文引证标注方式”,也可以简称“七刊规范”。这也许可以算是在历史学界抢先注册,或者说是先树立一个旗帜或者靶子吧。至于后事如何,不妨听天由命。
4、关于电子文献及其他文献资讯
鄙刊目前公布引证标注方式时,为减省篇幅,采用了例举的样式,而且只涉及历史学研究目前使用较多的几种文献类型。这种公布方式会有种种缺憾,但是并无深意。
其中没有涉及电子文献的标注方式,盖因目前的历史学论文使用电子文献相对较少,并无漠视或禁止使用电子文献之意。
关于电子文献的标注方式,鄙刊同仁曾经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和已有的多种规定。“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学术期刊网”是有关电子文献的行家里手和先行者,他们的规定是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和参考的。
与此相近的情况,还涉及到政府资讯、影视资讯、广播、演说、采访、田野调查、出土和传世文物、实用器物等等方面的征引如何标注的问题,有关规定的制定,需要更多的同仁和朋友支持帮助。
需要稍微说明的是,鄙刊目前没有制定或发布这些方面的引证标注的规定,并不说明我们认为何者重要不重要或存在不存在,只是还没有把有关的工作做到家而已。
开个玩笑:如果有人批评本拉.登先生,可能需要征引拉登先生发表的电视讲话(直接文献可能不好找)。鄙刊没有发布引征电视资讯的办法,并不说明我们不知道“9.11”事件,更不说明我们反对批评恐怖主义。朋友们一定不要对此发生误解,更不必由此引申议论。当然,鄙刊目前并不受理这方面的稿件。
5、史学论文的引证标注位置以脚注较为方便
学术论文的引证标注的位置,目前通行的主要有四种:脚注(页末注)、尾注(文末注)、夹注(文中注)、夹注和文末参考文献结合等。这几种位置各有利弊。
对于历史学的研究论文而言,引证标注的内容(责任者、出版者、收存者、版本、引证的内容和方式,等等)经常是和正文内容密不可分的,必须同时关注正文和引证的内容才能便于写作和便于正确阅读和理解,而脚注正是最为便于同时关注正文和引证内容的表达方式。由此带来印刷篇幅的浪费,但是节省了写作和阅读的时间。利弊究竟如何判断,端在个人取舍标准不同,不必强求认识一律,更不必指望舆论一律。
鄙刊的取舍就是采用脚注(少数情况允许使用夹注)。我们理解兄弟刊物坚持采用尾注的方法或其他方法,不会妄加评论,更不会幻想说服他们改用脚注。别人也不必费心说服我们改用尾注或夹注。说一句学报和非学报学术期刊都不说的俗话:你就是说下大天来,我们现在也不会改变引证标注的位置。除非有朝一日史学界的写作和阅读习惯发生大变化,变得和现在的习惯完全不同了,届时鄙刊愿意邀请部分脚注同好者座谈和平起义的具体办法。现在还不到时候。
6、各种标注方式都应当设法支持文献标识和统计工作的需要
文献引证方面的标识和统计工作,对于学术进步至为重要。鄙刊同仁希望在史学论文写作的标注方式中,尽量与标识和统计引证文献的需要互相靠拢。对于脚注中的引证文献,如何便于标识、如何便于统计,现代计算机技术可以胜任中文文献的何种标识和统计方式,应当由史学工作者和计算机技术开发人员共同努力,寻求适当解决方案,争取两赢的局面。
在采用脚注的标注方式中,注释与正文之间有横线间隔,注释文字的字号比正文文字的字号小一号,被引证的文献等会有特定的标识符号或标识方式,这些因素基本可以保证计算技术对引证文献的正确识别和统计,如果还有不能满足自动识别之处,完全可以进一步改进标识符号或方式。如果计算机可以处理放在文末的引证文献,那末应当也能处理放在页下的引证文献。当然,如果文末的文献处理使用人工的方式,那末用人工处理页下的引证文献就会增加太多的工作量(我估计要在20倍上下)。所以,最为关键的是,对于引证文献的识别和统计必须实现自动化。这些具体的问题也许应当进行更为专门的研究和讨论。
7、还有一些需要学界同仁惠予支持和帮助才能解决的问题
对于论文的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这样的问题,学界同仁和各界的朋友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到积极的正面建设上,少一些互相干涉和指责,还是应当实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原则。当然,更不要有强制别人被迫投降的念头。这样,我们就可以相信“道路曲折、前途光明”。否则,道路曲折而前途很久不光明的情况,也是可以出现的。这方面的规律和不规律的现象,在国内外历史上不乏其例。我们决不能轻易相信新事物一定所向无敌、守旧势力天诛地灭、历史会自动前进之类的简单说法。
我认为,制订和实行比较合理和适用的史学论文标注方式,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而且主要是学者的事情。我和鄙刊同仁作为编辑者,应当多负担一些协调、组织、集大成的具体工作,但是逐步完善这种标注方式,需要学界同仁提供具体的意见(如注号的样式、位置,排序方式等等),同时需要学界同仁认真执行各刊的规定,不能以为可有可无、指望编辑应当为各位作学术助手。
许多学者习惯了比较随意甚至比较简陋的引证标注方式,不大情愿实行严格的引证标注规定。这种情况不容易很快改变。
《历史研究》在2002年实行的引证标注方式还有一些不严格的规定,一部分是因为我们还没有考虑周到,一部分则是因为许多学者还没有准备好执行严格的规定。就后者而言,即便我们发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是碍难实行或者错漏百出。我们希望有一个不太长的缓冲过程,使我们的标注方式从不太规范的状态和平过渡到严格规范的状态。
为此,恳切希望得到史学界同仁和各界朋友的支持和帮助。
(2001年12月9日)
再谈学术注释规范的若干问题——答周祥森先生
姜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周祥森先生曾作《也谈注释编排方式》(学术批评网2001年11月22日)一文,对拙作《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准的提高》中涉及到的若干问题进行批评。本文即是对周先生文章的回应。周先生在文中,对笔者曾批评的注释编排规范持同情的理解,固有其理。不过,笔者最初并非为了批评而批评,通观拙作,其主旨其实并不局限于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规范到底好不好,而是试图通过引入利益衡量的分析模式探究规范到底应由谁来制定更好的问题。
1.0正本清源
周先生对于我国古代关于“注”与“释”的介绍使人很开眼界,“数典忘祖”之讥也在理。不过既然是考据,那么笔者私下里想,似乎有必要对“参考文献”也进行一番正本清源的考察,探究一下划分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历史渊源,同时判明这种两分法之下的注释是否合乎古代的标准。在这方面,笔者是外行,望先生不吝赐教。
2.0建议:对作者采用情况调查与统计
笔者注意到,周先生在文中曾提到,《史学月刊》从2000年开始部分实行CAJ-CD规范以来,“大约有半数的作者已经基本掌握了该规范”。那么这里笔者想知道,先生所说的“大约有半数的作者”以外的作者的投稿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笔者没有实际编辑的经验,也没有机会不掌握第一手的统计资料,所以斗胆提一个建议,不知是否可以请先生帮一个忙,对某一个时间段(如2001年1月1日到12月1日)内向《史学月刊》投稿的作者的注释情况做一个实证的统计,分析一下到底有多少作者掌握了这种体例,有多少部分掌握,还有多少完全没有掌握。如果《史学月刊》能够继续坚持使用我们所探讨的注释体例,还不妨再作一个历时性的追踪考察,看一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3年或5年)有多少作者适应了这个体例。
3.0建议:对编辑耗费时间调查与统计
在另一处,周先生也坦言,“每次编排稿件时,都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将作者原稿上的注释一一重新整理并抄录一遍。若不是因为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的需要,不是因为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扩大传播的需要,各期刊编辑部又何必自讨苦吃?”周先生的严谨敬业精神由此可见一斑,不过同时,这也印证了拙作中所说的“由‘马虎’的作者造成的错误往往要由编辑来改正。在强制规范的高压下,编辑往往处在尴尬的境地:如果容忍作者的“违规行为”,可能意味着加重自己的负担……”所以笔者想,周先生是否可以统计一下由于作者不符合杂志要求的注释体例而给编辑增加的劳动量是多少(小时)。笔者也注意到,周先生曾在文中说采用新的注释体例可以节省文章的篇幅。 不过,纸张固然宝贵,空间也很有限,但是人的时间不是更为宝贵吗,如果仅仅是为了节约一点纸张、一点杂志的篇幅而浪费作者、编辑甚至读者的时间,那么不是有点太得不偿失了么?
4.0技术问题:文本转换
还有一个技术性问题,即周先生曾说到,“原来的注释编排方式,若转换成文本文件,注释根本无法检索和统计,有关著录项目也无法进行计算机切分”,笔者不清楚先生在这里所说的转换成文本文件,是否是指从WORD文本转换成纯文本文件,抑或其它。也不太理解周先生这里所说的“注释根本无法检索和统计”是指什么,我私下里猜想,是否是指将WORD文本转换成纯文本文件将导致注释的丢失。如是,则未免误会。因为在操作上,如果将一篇WORD文本的文件“全选”(即全部选中,CTRL+A,表现为屏幕变黑、字体变白)而后复制(键盘操作为CTRL+C)再“粘贴(P)”(键盘操作为CTRL+V)到一个打开的纯文本文件上,固然会导致文章注释的丢失,但是如果换一种方法,即用“另存为”的方法(点击工具栏中的“文件(F)”,再选择菜单中的“另存为(A)”,当名为“另存为”的对话框弹出后,选择“保存类型(T)中的“纯文本”项然后按“保存(S)”键)则可将原文中的注释全部保留下来。
而既然说到转换为纯文本文件,就必然涉及到转换前的文本。据笔者所知,大多数用电脑进行学术写作的人都采用WORD文本,而很少用纯文本格式,因为其添加注释不如WORD文本方便:只要点击工具栏中的“插入(I)”,再选择菜单中的“脚注和尾注(G)”,当名为“脚注和尾注”的对话框弹出后,选择插入注释类型和编号方式就可以了。这种文本的另一个好处是,如果选择了自动编号方式,则即使以后再在前文插入新的注释,后面的注释编号会自动顺延,从而省却了作者许多不必要的劳动。而如果按照《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在正文后面添加“参考文献”,则作者为了使文后的文献中目录的序号与正文中引文的标注保持一致,必然也要不停地在正文和参考文献目录之间找来找去,非常麻烦。
5.0注释的工具性
窃以为,具体是采用注释与参考文献两分的编排模式还是沿用传统的尾注或脚注模式,其实都不过是工具选择的问题。虽然人们常用工具作为区分人类历史阶段的标尺(如旧石器时代与新石器时代、蒸汽机时代与电气时代之类等),但是不是任何工具都有幸成为这种标尺,正如我们无法以是用筷子吃饭还是用刀叉吃饭来判断文明的高下、不能以投寄的文稿是经过电脑文字处理的还是手写的作为判断新潮与守旧的标准一样,我们似乎也没有理由给不同的注释体例贴上“铅与火的时代”或信息时代的标签。
退一步,即使我们承认光盘版期刊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而注释与参考文献两分的做法也适应了这个新的潮流,但是我们是否就有有理由为了便利于光盘版期刊的编辑而强迫纸制的期刊的作者、读者以及编辑接受它。我们必须思考,为了所谓的明日的彼岸的世界,是否就要牺牲今日的此岸的世界?如果这种牺牲是必要的那么,它又该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外部的强制是否就是最好的选择?笔者以为这些都是可以而且值得探讨的。
6.0对规则合理性的反思
周先生曾提到“在没有推行CAJ-CD规范之前,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就已经选定了一批期刊源期刊。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的期刊不是因为采用了新的著录规范之故(如笔者供职的《史学月刊》,早在采用CAJ-CD规范前就被选入光盘版期刊源),而是期刊本身的学术水平。一份期刊,若学术水平很低,即便采用CAJ-CD规范,也不见得就能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这是常识。”说得很有道理,值得信服。只是笔者想知道,那些已经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的期刊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而采用CAJ-CD规范的,即他们的动力何在?如果是像周先生所说的,是因为CAJ-CD规范是上级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的效用,无论是学报还是非学报学术期刊都必须执行新闻出版署下达的文件。编辑部采用CAJ-CD规范,是一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行为,绝不是要把自己与广大的作者对立起来。作为新闻出版署统一规范期刊编排格式的CAJ-CD规范文件,显然和国家政府部门其他文件一样,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那么我觉得是不能服人的。一如前文所说拙作恰恰是要探讨,规则是由第三方强制制定和推行好,还是由适用规则的各方当事人自行制定更好的问题。因此即使是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文件,在学理上也是可以而且应当讨论的。笔者以为,对待规范的态度应该象英国边沁所说的那样“严格的遵守,自由的批判”,而不应该以上级的命令作为学理思考不变的不可质疑的前提,否则面对我国还不很完善的法律和法制现状,莫非让如此众多的法学工作者都三缄其口、噤若寒蝉不成?的确,规则(规范)是用来评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依据,但同时,该规则(规范)也要经受其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的判断和检验。而这种判断和检验则是每一个面对规则的人都有权利进行的。
以上观点或有唐突不对之处,望周祥森先生并各位前辈批评指正。
学术注释规范与国家权力——再与周祥森先生讨论
任东来(南京大学教授)
很高兴看到《历史研究》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注释规范)和周祥森先生的回应文章。实际上,我们的共同点远甚于我们的分歧。首先,我们都认为良好实用的规范是学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其次,我们也同意目前各期刊各自为政的注释体例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第三,CAJ-CD规范和《历史研究》的标引规范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同时,我们之间依然存在着一些分歧。这里提出了供进一步的讨论。
一、《历史研究》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更适合史学论文
我为《历史研究》,顶住压力,仍然坚持历史学最通行的和适用的注释形式而深感欣慰。因为它的标注方式是目前未采用CAJ-CD规范的学术期刊中最详尽和可操作的一种;其次它所规定“引证外文文献,原则上应使用该文种通行的引证标注方式”非常实事求是,一般说来,你不可能设计出比母语国家人更好的外文标注方式。不过,周祥森先生提出的批评中有一点我是同意的,就是通过用冒号和不用冒号来区别责任者的行为是撰著还是编、校等是不很科学和合理的,似乎没有什么意义。关于古籍引证的方法是否合理,我不敢妄加评论。
《历史研究》规范中,的确遗漏了因特网资料的注释方法。国内研究外国史学者,特别是美国史学者越来越借助于因特网来获得文献资源。比如,我在上次那篇文章(《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中提到的《美国对外关系》最新的十几卷,都可以在美国国务院的网站上找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判决也可以在康奈尔大学的相关网站上觅得。去年,美国历史学会主席丰纳(Eric Foner)访问中国,我曾经问他研究美国史的外国学者如何能够作一些原创性的研究,他认为,在因特网发展之前,外国学者只能作一些美国史学史和以文化研究为中心的美国研究(American Studies),但因特网上大量的数据和史料库改变了这一状况。因此,因特网的数据库的确可能帮助一些学者克服他们所面临的资料缺乏的难题。
《历史研究》引证标注方式中未规定因特网资料的注释方法的确是个缺陷,但这并不能得出周祥森先生的批评结论:即“《历史研究》规范无视蓬勃发展的电子文献的存在”。因为《历史研究》的外国史论文中,就出现过证引网上资料的情况。显然,它并反对这一作法,更得不出“无视电子文献存在”的武断结论,可能只是没有意识到网上资料的证引也需要有一定之规。
有一点需要明确一下,就是我不反对通过引文分析来判断论文的原创性和影响力,而且也认为这是CAJ-CD规范的长处。我反对的是,不能因为引文分析这一注释的附带功能而牺牲它的主要功能;其次,我想强调社会科学,特别是人文学的引文分析不如自然科学引文分析那么有意义。给出毛泽东和邓小平文集的例子是想说明,在历史学研究中,被引用最多的文献,而不是研究论著。这并不否认,仅就研究论著的引用率来说,的确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估指标。
从技术上讲,《历史研究》方式同样可以进行科学的引文分析。在进行这一分析时,它与CAJ-CD的差别是,同一论著多次被引用时,在《历史研究》的脚注中会多次出现,统计被引用时就会按实际引用次数计;而在CAJ-CD规范,尽管该论著也是多次出现,但在参考文献中则只出现一次,统计时自然按被引用一次对待。只要在统计软件上稍作改动,也可以把《历史研究》注释中多次出现的同一论著,在引文统计时按一次计。实际上,按一次计未必就比按实际引用次数计更科学。因为文科主要引著作和资料,而著作就可能包含了不止一种值得研究者引证的观点,资料集更不用说,它收集了各种各样的文献,按一次计显然不科学。这再次证明了我的猜测:CAJ-CD规范的制订者不熟悉文科,因此,只能用理科的引文统计传统生搬硬套到文科上。
二、反对大一统方式,欢迎小一统方式
周祥森先生在文章中明确提出:“是否有必要每个学术期刊编辑部或某几个学术期刊编辑部联合起来自行制订一套自己认为合适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通过国家权力部门强行推行是否就意味着危害了学术发展,阻碍了学术民主?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他的论据是,文献引证标注方式“只是一种行业性的技术操作标准”。但在我看来,把它与物质生产领域相提并论,认为与“某种制造业或建筑业的技术标准一样”,却是很成问题。首先,即使物质生产领域里的行业技术标准,也只是对其基本质量、配置和功能(内容)进行规范,而不可能对某种外在形式进行规定,谁都无法规定高层建筑、电视机或电脑的外观必须一模一样,而CAJ-CD却是希望所有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是一个样子;其次,精神文化、特别是学术领域的“生产”与物质领域生产的一个显著的不同是它的多样性,连毛泽东在口头上也不得不承认,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样的学术发展原则。因此,即使我们可以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不加区别地放到一个“科学”的篮子中,只推行一种文献引证标注方式也是不恰当的,遑论这三个大学科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最后,再退一步说,如果真能够建立一种一统江湖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当然,这根本不可能),也需要各路诸侯(有代表性期刊编辑)和封疆大吏(有关学术团体代表和知名学者)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基本的共识。周祥森先生也承认, “许多技术标准都是由国家权力部门在有关行业长期实践和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技术发展等现实情况制订出来”(黑体为笔者所加) ,显然,他所推崇的CAJ-CD规范并不符合这一条件。
学术期刊的确需要统一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但决不是无视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各自的特殊性、不顾各个学科特点的“大一统方式”,而应该是产生于某一学科内在需要的、特定的“小一统方式” 。就像美国的MLA标准在语言学、APA在心理学和社会学、芝加哥规范对于人文学、蓝皮书在法学这样的小一统方式。因此,《历史研究》联合北京七家有影响的史学刊物规范史学期刊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努力,极有价值,值得鼓励和赞赏。如果其它学科的顶尖刊物也能像《历史研究》那样,联合学科内的主要期刊,并广泛征求作者和读者的建议,结合国外一些推行的规范,对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学术期刊的引证标注进行规范,那实在是学术界的幸事。
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中,我试图说明学术主管部门钟情于CAJ-CD的原因是便于进行量化的“数目字”管理。进一步考虑,可能也与中国学术期刊的某些特点有关。中国以学术为名的期刊数量之多可能和中国的人口一样,位居世界第一。而且,这些学术期刊相当大的一部分(或许有一半)是内容设置上大同小异的综合性刊物,涵盖了现代社会科学和传统人文学的各个领域。这样以来,为了统一格式,注释规范就不可能考虑各个学科特点,只能采取某种牺牲个性、追求共性的规范,这就为CAJ-CD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天地,解决了这些综合性期刊编辑一直困扰的统一注释方式的难题。从这个意义上说,CAJ-CD的的确确具有中国特色,非常符合中国学术研究的国情。
一涉及到中国国情,问题就复杂了。不仅洋人弄不清楚,就连我们这些本土书生也一筹莫展,说不出个所以然。以综合性学术期刊为例,它为什么那么多,而且很少有个性,总体学术水平实在是不敢恭维,虽然自产自销,但却不会自生自灭。因为它们背后有强大的组织支撑着,它们是全国数以千计的大学、地方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党校,它们的编辑出版以及人、财、权皆归这些组织控制,因此,其编辑人员很难保持为维持一定学术水准所需要的起码的独立和自治。只要领导一发话,岂有不听之理?全国文科学报研究会说,不采用CAJ-CD规范,就没有资格参加评优活动,尽管你发表的文章质量再好、水平再高、影响再大,也是白搭。而评优活动恰恰是衡量领导业绩的指标,哪一个领导能够抵抗这一诱惑?尽管有很多大学文科学报编辑对CAJ-CD规范满腹牢骚,但又能这么样呢?一夜之间,全国学报不全部成为CAJ-CD的俘虏吗?
三、根本问题是国内学术研究的计划体制
为了说明强行推广CAJ-CD的正当性,周祥森质问到:“由国家权力部门来强制推行〖CAJ-CD〗,怎么就成了干扰学术自由发展和阻碍学术民主了呢?如果要说国家权力对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干扰和侵害,还有比国家权力部门制订的诸如‘课题指南’之类更严重的吗?”, 我完全同意他后一个质疑。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权力部门掌握的财力越来越多,这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增加和教育部投入颇大的形形色色的工程和项目中就可以看出。这些所谓“国家项目” 和诸多工程,加强权力部门对学术机构和学术发展方向的管理和控制,从而使国家社科和人文学术的计划体制非但没有削弱,而且有强化的趋势。在国家各部门“非计划经济化”和“非集权化”的潮流中,这一做法颇现显出中流砥柱的英雄本色。对于这一问题,并不像周祥森先生所说的那样,“没有人去论争,没有人〖去〗争取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权利”,就在我们讨论的平台上――学术批评网上,就有不少好文章。例如,北京大学潘维教授就曾发表过一针见血的评论。而且,即使没有人批评这一做法,也不能证明就不应该批评强行推广CAJ-CD的做法。因为每个人的兴趣是不同的,总不能要求人们必须先去批评课题和项目的计划体制,然后才能批评注释规范的计划体制吧。
如果周祥森先生能够采取同样的批评标准的话,那么,他似乎应该在批评国家项目的计划经济的同时,也应反对注释规范的计划经济,因为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那就是计划体制,即用国家权力和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干预学术研究和发展。这既违反了学术发展的自身规律,也与中国整体发展趋势相悖,正如周君所云,它们“危害学术自由发展和学术民主”。
从学术注释规范这一形式甚于内容的技术性问题,到国家项目这一内容重于形式的实质性问题,再进一步深入到学术研究体制的根本性问题,我们的讨论越触及问题的本质,我们作为一介书生就越显得苍白无力!我承认,我之所以对规范问题比对项目课题问题更感兴趣,可能在下意识里觉得学术注释规范或许是我们学者能够通过共同努力,唯一可以与强大的体制的力量进行抗争,改变正在发展着的一种大一统的趋势,或者更确切地说可能是我们唯一有能力来维护的残存下来的一点自主的空间,因为这毕竟涉及的只是学术论文的外在样式!
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与一些现代国家自治和独立的现代学术体制不同,中国今天的学术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且依然是按照计划体制来管理。有人说,“中国的教育体制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个堡垒”,套用这句话也可以说, “中国的社科人文学术体制是计划经济最顽固的一个堡垒”。惟其是堡垒,便不是我们这些小民可以攻破的。这大概是当国有企业正在大张旗鼓地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与全球生产经济兼容的现代企业制度时,却很少有人提出要改造中国计划经济的学术体制的原因吧。
2001年12月9日星期日凌晨
应大力加强出版物“国家标准”教育
周祥森(《史学月刊》编辑部副编审)
关于文献标注方式的论争,就“文献标注方式”本身,窃以为已难深入讨论下去。不过,有感于期刊出版界和大多数作者“国家标准”观念的淡薄,故罗列部分有关的条文,并间下己意,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学界对学术规范建设中应大力加强出版物方面的“国家标准”教育的重视。
一、根据李鹏总理1997年1月3日签署的第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二、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1998年2月10日颁发的“图管字[1998]第98号”文件《关于转发〈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所附的由中国编辑学会、湖北省编辑学会共同编写的《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第六章第三条规定:“加工整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如GB3252-199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GB8710-1987《数值修约规则》,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3101-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7714-19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12450-1990《图书书名页》等。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作者编辑出版常用国家标准》,编辑人员应人手一册,以备查检。”
三、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1999年1月14日发布的“图管字[1999]第16号”文件《转发〈关于校对工作的两个建议〉的通知》,附件一《关于加强校对工作 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议》的“说明”指出:“在图书编校质量检查中,对差错的认定,实际上存在两个标准,即政府标准和专家标准。所谓政府标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发布的规范和标准;所谓专家标准,即反映在字典、词典及其他工具书里的标准。政府标准比较原则,专家标准又过于细化。”鉴此,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在经过1998年3月第三期全国出版社校对科长岗位培训班全体学员讨论,同年5月征求国家语委、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同年8月第三届全国校对理论研讨会讨论,三易其稿,“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个作为对政府标准进行解释和补充的细则”。“专家们认为,这个细则实际上也是个专家标准”。
森按:附件一中所言“对政府标准进行解释和补充的细则”,即附件二《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
四、“图管字[1999]第16号”文件附件二《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略云:
“第二条 版面编排格式的判别,以《图书书名页》(GB12450-90)、《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等国家标准为依据。标点符号正误的判别,以《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为依据。数字用法正误的判别,以《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为依据……”
五、“图管字[1999]第16号”文件附件二第五十九条略云:
“注释,是对正文的解释和交代。版面格式有夹注、脚注、篇末或书末注三种。脚注格式最复杂,编校者必须根据正文版面的实际变化,调整脚注的顺次和版面格式……”
六、上揭《细则》第六十三条略云:
“学术性专著文后参考文献,必须根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进行编排,不合要求的可以适当计错。著录项目应当包括:主要责任者、书名、版次、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等,著录格式为:主要责任者.书名.其他责任者.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文献标准编号等。例如: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76页 华罗庚,王元.论一致分布与近似分析:数论方法(I).中国科学,1973(4):339-357”
七、《细则》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拟制,并邀请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若干专与审定。”
八、《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Data norm for retrieval and evaluation of Chinese Academic Journal(CD),国家新闻出版署1999年1月12日印发,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试行。文件代号为“CAJ-CD B/T1-1998”。
第二,“CAJ-CD B/T1-1998”文件关于CAJ-CD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其谓: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主要项目的名称、代码、标识、结构和编排格式,提出了各类文献的选用项目及其在印刷版期刊上排印位置的建议。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入编期刊,也可供其他期刊及文献检索与评价系统参考。”
森按:根据此条规定,凡入编光盘版的期刊都必须执行CAJ-CD规范。
九、CAJ-CD规范引用和参考的国家标准和专家标准文件:
“2 引用标准及参考规范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森按:指下文所示各种GB文件及规范文件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标准号带★者为推荐性标准))。
“GB788-87★,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3179-92,科学技术期刊编排格式。
“GB3259-9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森按:CAJ-CD规范中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代码,即采用此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条文。)
“GB/T3860-1995,文献叙词标引规则。
“GB4880-91★,语种名称代码。[森按:期刊目录页地脚的‘期刊基本参数’中所包含的语种名称代码(表示期刊所使用的文字的语种),如:汉文—zh、英文—en、藏文—bo等,即据此‘国标’。]
“GB6447-86★,文摘编写规则。[森按:CAJ-CD规范中规定:文章摘要的编写,篇幅为100-300字,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应以‘本文认为……’、‘本文主要考察了……,认为……’的表述方式编写摘要),不应出现图表、冗长的数学公式和非公式的符号、缩略语等,即根据此‘国标’。)
“GB/T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
“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森按:CAJ-CD规范的“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的有关规定性条文,即主要采用此‘国标’,只是根据GB3469-83而补充了文献代码,并严格区分了‘注释’与‘参考文献’的不同,又参照ISO690及ISO690-2,规定每一参考文献的最后均以‘.’结束。)
“GB9999-88★,中国标准刊号。
“GB/T16159-196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森按:CAJ-CD规范中关于“中国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的著录方式,即引用此国标、同时参照ISO690而制订,并经国家语委认可。)
森按:以上十三种文件是CAJ-CD规范制订时所引用的“国标”文件。这些关于出版物“国家标准”,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发布的规范和标准”。CAJ-CD规范所规定的各种著录方式和编排格式全部是引用上述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条文而形成的。因此:
第一,否认CAJ-CD规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法”的效用,是毫无根据的。何况,CAJ-CD规范本身也是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文件。
第二,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也是缺乏事实根据的。特别是关于“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其适用范围并非仅限于图书和自然科学学术期刊,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学术期刊。
GB7714-87文件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云:“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出版物中的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著录顺序、著录用的符号、各个著录项目的著录方法以及参考文献标注法。”第二条:“本标准专供著者与编者编纂文后参考文献使用,而不是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纂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第二章《名词、术语》第一条:“文后参考文献: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GB7714-87文件并附录了分别适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论著的著录示例各一份。
第三,建议有关论者在认真学习了上列各种“国标”文件和出版物政策法规之后(尤其是其中的GB3469-83、GB6447-86、GB7713-87、GB7714087),再做出有关结论不迟。否则,无法进行交流与对话。
“ISO690:1987(E),Documentation –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 – content,form
and structure.
“ISO690-2:1997(E),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Part
2: Electronic documents or parts thereof.
“本规范制订时还参考了下列规范文件:
“期刊质量标准,1998。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1999。
“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8。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6。(森按:根据有关论者所提供的信息,此规范文件似已根据CAJ-CD B/T1-1998文件做了再次修订。修订之依据似即上引‘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排格式规范,1996。”
森按:以上七种标准和规范文件主要是“专家标准”。
余论:笔者从事学术期刊编辑工作逾十年,近年来又业余兼任河南大学出版社特约编审,时常承担一些图书责编和质检工作,深感在重视和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物的政策法规、行业性国家标准方面,期刊出版界远不如图书出版界。其中的原因,窃以为一是期刊社一般不像出版社那样有专职的校对人员,二是期刊社也不像出版社那样在出版物付印之前还有一道严格的编校质量检查工序。出版社一般都备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种关于出版物的政策法规、国家标准文件资料和工具书,而期刊社则往往阙如,以致部分期刊编辑工作者根本不了解国家关于出版物的政策法规和“国标”究竟有哪些,出现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不正常现象。从作者角度讲,我们的学术人才培养体制(如研究生教育)缺乏基本的规范教育,是造成学术论著撰写时各随所便、无章无法现象的重要原因。即以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作者编辑出版常用国家标准》一书而言,不说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人员很难做到人手一册,以备查检之用,作者队伍中又有多少人知道有此一本书?因此,学术规范教育,不仅仅是自律性的学术道德教育,更应包括基础性、常识性的关于出版物(或论著撰写)方面各种技术性的国家标准教育,如GB7713-87、GB7714-87、CAJ-CD B/T1-1998等“国家以法律形式发布的规范和标准”的教育。否则,仅仅依靠出版物编辑出版部门的编辑人员去当作者的“学术助手”,学术规范建设是很难有大的进展的。
行文至此,笔者不由想起十多年前购致的小册子《英语论文写作向导》(HOW TO WRITE A THESIS: A guide to the research paper) 。此小册子由美国人H. 泰特尔鲍姆(Harry Teitelbaum)著,是刘健、晓英、昕力三位译者根据Monarch出版社1982年版翻译的。中译本仅118个页码,8.6万字。就是这本小小的册子,对笔者走上今日之路起了十分重要的启蒙和向导作用。书中介绍了为什么要写科研论文、如何利用图书馆资源、如何做索引卡片、如何做笔记性卡片(并区分了笔记性卡片的种类:直接引用、转述、摘要、纲要)、如何写论文、如何规范论文的格式、如何处理引文、如何做注释、如何制参考文献目录等等,非常实用,也极易操作,对初学者来说,是名副其实的“向导”。国人是否编写有类似的著作,笔者孤陋,尚未有缘见识。在大力提倡学术规范建设的今天,不管原来是否有类似的著作,窃以为,应根据今天的实际,参照与论著撰写有关的各种国家标准及政策法规,并参照国外同类著作,编写一本适合于中国初学者需要的简明实用的《中文论文写作向导》。如是,则无须编辑部门去明文强调“重大选题须包含学术史方面的内容”,编辑人员也无须再去做作者的“学术助手”而徒耗时间和精力,学术规范中的一些技术性规范混乱的局面必也能有所改观,学术规范教育和“国家标准”教育亦能因此而真正落至实处。
(草于2001年12月18日)
(学术批评网说明:本专题的讨论文章,已由< 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9期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