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朋 周祥森 任东来: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上)

作者: 时间:2013-05-27

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准的提高——对《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有关注释体例规定的思考  

                              姜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梁启超先生在题为《科学精神与东西文化》的演讲中曾指出中国学术界的五大病症:笼统、武断、虚伪、因袭和散失。 笔者窃以为,治愈这些病症的药方在于:精确、有据、坦诚、创新和积累。而其中的精确、有据和积累需要建立在正确对待前人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因此进行学术规范,完备学术论文的注释体例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学术规范克服上述不足,中国的学术水准无疑会有较大的提高。这在逻辑上是说得通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学术规范的助益作用是建立在革除学术不规范弊端的基础上的,抛开具体条件,抽象地谈论学术规范之于学术水准的提高,则可能是一个给人误导的话题。 因此有必要对规范化做具体的分析,亦即探讨由谁规范、如何规范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时下越来越多的高校文科学报采用了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制定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以下简称《编排规范》),并要求作者投稿时必须提供符合《编排规范》规定的注释体例的论文文本,否则将不被认为是有效的投稿。笔者没能见到《编排规范》的完整版本,只是通过各个学报所摘登的通知以及实际发表的论文所采用的注释体例而对其有所了解的。尽管只是管窥蠡测,笔者还是透过该《编排规范》发现了中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列陈于此,并就教于同仁。   

一、对《编排规范》注释体例本身的几点质疑  

1. 参考文献和注释的区分  

          

《编排规范》在形式上区分了参考文献和注释。按照其规定,“参考文献序号用放入方括号中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正文中标注为上角注或正文内容,对于多次引用的参考文献还应在正文中的序号后以‘(P起止页码)’的形式标出起止页码。文后应按规范的格式著录参考文献表,例如:  

    专著著录为[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期刊文章著录为[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对题名、文章内容等的解释与说明,作为注释标注在当页地脚。注释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笔者理解,这种划分实际上是使参考文献承担了部分原本属于注释的功能,而淡化了参考文献自身应有的作用。参考文献,顾名思义,未必成为正文中引述的对象,可能仅仅对作者写作该文有某些参考价值,或潜在的影响或启发,为了便于读者对作者的思路有所了解,或满足进一步研究的需要,而列于文末,以便检索。注释则不然,其兼具“注”与“释”的功能。前者在于指明引文(直接、间接)的出处,后者则是对正文中相关内容的深入阐发和解释。虽然我们也常常可以看到一些著作中既有注释也有参考文献,不过注释往往相对较为简略,以节省版面空间和读者的精力。《编排规范》有意将“注”的功能从注释中分离出来,而划归参考文献。但问题在于,“注”与“释”的功能往往不能割裂:或许作者在将支持或反对其观点的学说一一列举出来(即“注”)之后,还要进行分析、比较和鉴别(即“释”)。而“对题名、文章内容等的解释与说明”(即“释”)中也许也存在着引用他人观点、著述( 即“注”)的情形。  

2. 参考文献的序号  

          

按照《编排规范》,参考文献只列于文末,并且一篇文献只有一个序号。当一篇论文引用了数篇文献,而其中一篇又被多次引用的时候,正文中就会出现不同的序号交错无序出现的局面:[1]……[2]……[1]……[3][4]……[1]……(当然,前提是文末的参考文献的序号是以该文献第一次在正文中出现的次序为基准的,否则,正文中的序号排列会更加混乱。)  

          

不仅如此,按照《编排规范》,“对于多次引用的参考文献还应在正文中的序号后以‘(P.起止页码)’的形式标出起止页码”,这就显得非常不伦不类:其一,也许是因为视野狭窄,笔者至今还没看到除此之外的哪一个国外的学术期刊把引文页码标在正文中的引文序号之后;其二,小学的时候,老师就强调写作文不可以“半文半白”,同样道理,用中文写作也不好半土半洋。学英文的时候老师也总是教导说不能把英文的句号“.”写成中文的“。”。以“P.”标注页码是英美的做法,并不符合汉语的书面表达习惯。笔者不知道作为中国文科学术高标的高校学报为何要违反这些儿时蒙学的要义。笔者也怀疑,如果确实有意开此先河的话,是否可以再走得远一点,索性用“e.g.”表示“举例说”,用“Ibid.”表示“同上”,用“supra note”表示“同前注”,用“infra note”表示“同后注”,用“c.f.”表示“转引自”……岂不更洋气?  

          

另外,笔者不知道《编排规范》的制定者是否想到过,当读者在阅读按照该规范要求写就的长篇学术论文时,不断地停下来,翻到后面寻找某个引文出处时,将是一件多么不令人愉快的事。笔者总觉得这有点家乡土话所说的“隔着锅台上炕”的味道 :当页码与引文出处分离却与序号相连时,读者为了查看出处不得不越过许多内容翻到文末,此时读者可能又忘记了该文的页码,只好再回过头来看;当列于文末的参考文献与列于当页地脚的“注释”并存时,读者不得不时而看看页脚,时而翻到文末……几个回合下来,不精疲力尽才怪的。  

      

3.注释序号  

          

《编排规范》要求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注释序号,笔者以为这是规范的制定者为论文作者出的一道技术难题。如果该作者使用WORD软件来对论文进行文字处理的话,笔者猜想他一定遇到过这样的麻烦:WORD软件的符号库中只有①到⑩十个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超过10的数字都不会自动加上圆圈;而自己采用手工方式为10以后的数字加圆圈,是一件非常高深而且麻烦的工作,至少对笔者而言是这样。  

二、制定规则的模式分析与利益衡量  

      

鉴于《编排规范》存在的问题,我们有理由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由局外人来制定一个指导局内人(或游戏参与者)的规则是否是一个有效率的、合理的制度安排。为便于分析,下面将首先比较几种制定规则的模式,然后再对《编排规范》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制定规则的模式分析  

      

模式I:任何学报都不先行决定自己的注释体例。这种模式有二个亚种,一是由学报和作者个别协商,二是干脆采用各个作者的注释体例。在前者,作者在决定注释体例的问题上拥有充分的发言权,可以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意图贯彻到规则当中。但是其弊端在于,这种个别谈判的成本很高,学报面临着每出一期都要同作者进行磋商的问题,尤其是在学报拥有无数潜在作者的情况下,它无法与作者一一单独接触,更无法使众多作者达成共识。同样,当同一个作者向不同的学报投稿的时候,他也不得不与每个学报协商以确定注释体例,这样做时,作者的谈判成本可能超出其负担能力。而当无数作者与数量巨大的学报个别谈判以确定注释体例时,其成本之高简直无法想象。这样就增加了学报注释规则的确定难度。而且读者和编辑个人还都没有直接参加到确定规则最初文本的谈判中来。  

      

在后者,作者享有极大的自由,并且不需要事先考察各个学报的既定体例,从而节省了作者的调查成本,作者也不需要与学报进行谈判,又节省了谈判成本。但是其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它在充分满足作者的自由的同时,有可能损害学报和读者的利益:学报会变得非常混乱,没有章法;编辑面对不同作者的稿件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而一筹莫展;读者可能或者被作者过于自由的行文方式弄得一头雾水,或者无法有效地利用作者的成果做进一步的研究。  

      

模式II:事先由各个学报自己决定注释体例。这种由各个学报“各自为战”的模式的好处是作者可以选择向那些注释风格最适合自己的学报投稿;编辑也可以将自己喜欢的体例确立为本学报的注释规范;读者可以享受到多样化的快乐。其弊端在于作者为了向不同的学报投稿必须事先花时间了解和适应不同的注释体例,即调查成本(自由的代价)。  

      

模式III:由各个学报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统一注释体例。由于该协议只对加入的学报有效,所以可以保持注释体例的多样性和各个学报的自主独立选择,同时通过统一体例可以减少作者调查不同注释体例的成本。其弊端是这种协议没有听取作者的意见,有可能减少作者选择的自由度。这种模式有一些变种:(1)一家学报可以自行决定改采其他学报的注释体例;(2)某一个公共机构可以为学报制定一个注释体例的规则,以供各学报选用。从形式上看,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制定的《编排规范》属于这一变种,但是由于特殊的原因在实质上又发生了变化(后详)。  

      

模式IV:由一个公共机构制定注释体例规则,并向全体学报强制推行。这种模式下,作者虽然省去了事先调查不同学报注释体例的成本,但是也不再享有选择的自由;各个学报也将失去自主决定的权利;而读者则面临着被迫改变阅读习惯的威胁。  

      

综合以上几种模式,可见,由模式I到IV,学报、作者以及读者等参与者选择的自由度在不断降低,同时规则的确定性在不断加强,规则的确定成本也随着选择自由度的减少而降低。因此,可以认为,参与者行为的自由度与规则的确定性成反比关系,而规则的确定成本的降低则是以丧失自由为代价的。相较而言,模式II是较为理想的模式,因为它可以比较好地协调了选则自由与确定规则的成本之间的关系,即,在模式II下,学报编辑部可以单方面制定注释体例规范,该规范对于作者具有直接的强制作用,对读者有间接作用。由于各个学报在自己制定规则的时候,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学报注释体例联盟”,因此当一家学报的注释体例过于苛刻和不近人情时,作者可以转向其他一份注释体例宽松、简单的学报。这种竞争(或者说学报对作者的潜在争夺)将使各个学报有动力去选择最能吸引作者(当然还包括读者)的注释体例,从而选择出最优的注释体例,而最终的结果则可能是注释体例的趋同。这种趋同乍看起来有点像模式III,但是这种趋同是建立在竞争选择的基础上的,而不是一开始就推行大一统的体例。   

      

(二)对选用《编排规范》模式的利益分析      

      

在选用《编排规范》问题上,主要涉及二方当事人: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和学报编辑部。前者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推荐”者;后者则享有采用与否的决定权。下面就分别对二者在此过程中所面临利弊取舍进行尝试性的分析。  

          

1. 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  

          

几乎所有的规则制定者在为未来制定行为准则时,都常常面临这样的难题:既定的规则所预设的情境未必能涵概所有具体的情况。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也不可能幸免。当我们承认文无定法的时候,僵化的技术性的注释体例规则可能与多样化的行文风格相矛盾;而且高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必然是多门类的,不同学科的注释体例也未必一致。因此,强行划一对于学术本身未必是一件好事。作为制定者,研究会并不受《编排规范》的约束。这样固然可以保持客观的地位,但也可能因此而脱离于具体的实践。很多情况下,只有游戏的参与者对游戏规则才最有发言权,局外人未必了解各方参与者的偏好,也不可能制定出对所有参与者都具有普适性的规则。同时超然的地位也使得作为制定者的研究会缺少不断修改、完善该规则的动力。僵化、刻板、无视各学科特点的注释体例规范所达至的结果可能恰恰就是最初推行统一的《编排规范》时所宣称的目的的反面。但是规则的制定者却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借助学报的学术影响力而树立和巩固自己的权威地位。  

          

2. 学报编辑部  

         

名义上,学报编辑部拥有是否适用《编排规范》的决定权。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高校学报都采取了认同的态度。也许有不少学报是基于对学术规范的认同而自愿采取该举措,但是从许多学报的声明中可以隐约看到,促动学报采用《编排规范》的直接动因是为了能够被收入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光盘 ——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学报的声誉,扩大其影响力。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这就意味着一种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基于利己的动机而获得了生存的空间。当然应当承认,将书面版本的学报论文收入数据库光盘,无疑为特定的读者查询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问题在于,把本应由数据库光盘的编辑人员做的工作径直转嫁到论文的作者身上,甚至因此迫使文本学报的读者改变阅读习惯,这就好比为了将来把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强制性地要求作者在一开始就按照电影剧本的格式进行创作,要求读者转而阅读剧本格式的小说。因此,我们有理由质疑:为什么为了一个论文作者、学报读者和学报编辑未必都能看到的电子版的学术期刊数据库光盘,而牺牲现实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追求所谓彼岸的明日世界,是否可以以牺牲此岸的今日世界为代价?为此所做的制度安排其合理性何在?  

(三)适用《编排规范》模式的利益分析  

当学报决定采用后,实际上使用并受该规则约束的有三类人:学报的作者、读者和编辑。下面就依次来分析。  

      

1.作者  

      

作者写文章不外乎是想表达自己的想法,并通过这种方式与读者交流。在表达的内容与形式之间可能存在多种组合,即所谓“文无定法”,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不能以辞害意。如果注释体例这样的单纯技术层面的处理不恰当地加重了作者的负担,损害了作者的自由表达,妨碍了作者同读者的交流,那么对作者而言,它就不是一个有益的、受欢迎的规则。写作本身是一件苦差事,“单是一个结构、即大厦的机构,就足以耗尽作者的全部智力活动。思量和周密参与主要任务的人物,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事件的安排和过程,人物的作用,还要留神地检查和批评有关真实不真实,欠缺或过分等等的问题。总而言之,——象喝干海水一样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作者必须遵从《编排规范》的注释体例,分神于前述的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分、参考文献的出处与页码的分离、“注释”序号的圆圈等问题,无异于是在浪费宝贵的创作资源。面对烦琐的注释体例,作者可能会作出自己的选择:(1)不辞辛劳按照规范的指引办事;或者(2)有意减少注释,甚至干脆不加注释;或者(3)坚持自己的习惯或风格而无视该《编排规范》的注释体例,让编辑去定夺;或者(4)干脆远离高校学报。如果作者选择了(1),那么他可能不仅放弃了选择的自由,而且还要负担学习适应《编排规范》的成本。(2)和(4)的做法无异于是在降低学术水准(作者个人的或学报的)。情形(3)在效果上并不确定,还要取决于编辑的态度,如果他认可论文的内容,则要自己承担起使论文符合注释体例要求的任务,而这意味着编辑要付出额外的时间和精力(这也是一种成本)。如果编辑以注释体例不符合规范要求而拒绝采用论文,这就不仅是作者所做努力的浪费,也可能使学报水准因此而降低。  

      

2.读者  

      

写作虽无定法,但毕竟总还有一些要遵从的规矩。而常识告诉我们,阅读可以更加随意,除非是应付考试,没有谁可以强迫读者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去阅读。而如前所述,繁杂的注释体例会给读者的阅读增添不少麻烦,而强制推行《编排规范》就意味着规则的制定者可以强迫读者按照其树立的模式去阅读,亦即强制推行阅读习惯,其结果很可能是读者“用脚投票”,远离霸道的学报,稍微好一点的结果可能是读者根本不去看什么参考文献,以免受其烦。这样的后果显然对于学术的传承无益,更遑论提高学术水准了。  

         

3.编辑  

         

编辑的地位比较特殊,首先他是第一个读者,因此读者所面临的费事、不自由等问题编辑也都会遇到。不仅如此,由于编辑还负有审查、校对稿件的职责,所以实际上很多时候负责任的编辑是站在作者的立场上看待问题的:因为由“马虎”的作者造成的错误往往要由编辑来改正。在强制规范的高压下,编辑往往处在尴尬的境地:如果容忍作者的“违规行为”,可能意味着加重自己的负担;如果严格依照规则办事,可能会对学术造成极大的损害,而这是任何有良知的编辑都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虽然从形式上看,《编排规范》属于模式III的变种(2),但是由于高校学报在学术界具有较高水准,很多作者会以在上面发表论文作为衡量自己学术水平的一个标尺,因此即使学报所要求的注释体例非常烦琐、令人讨厌,作者也多半无法拒绝。对抱着学习态度的读者来说,其更不可能拒绝阅读一位学术权威发表在学报上的重要论文,即使他不得不被迫改变阅读习惯。在这个意义上,读者的“受众”味道更浓。而对于编辑来讲,一旦学报编辑部决定采用《编排规范》,那么他个人就无法拒绝按照该规范确立的注释体例审查作者的投稿,因为这是他的工作。综合以上几点,可以认为,为学报制定《编排规范》,实际上起到了利用学报的权威强制推行《编排规范》的作用,因此其在实质上更类似于模式IV。在这种模式下,规则的制定者在向学报推荐既定规则的同时也就是在树立自己的权威。编辑部通过行使决定权而获得提升本学报地位、扩大影响力的对价。在此意义上,他们是获益者。而不得不适用该规范的作者、读者和编辑则可能因此而付出更多的代价(时间、精力、甚至选择阅读方式、表达形式、发表园地等的自由),却没有一方的境况因此而得到明显的好转。  

          

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规范本身,基于效用的不同至少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即“许可适用”(“可以”)规范,“推定适用”(“可以放弃”)规范和“强制适用”(“必须”和“必须不”)规范。 若以此作为衡量标准,则在《编排规范》模式下,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和学报编辑部实际上构成一方,以作者为首的参与者构成另一方。对打算以学报作为投稿对象的作者而言,统一的《编排规范》规定的注释体例构成了一种强制适用的规范。而在模式II之下,每个学报的注释体例都是独立的,属于许可适用规范,作者有选择权。如前面所述,模式II优于模式IV。因此,一个较为合理的结论就是,在注释体例这样的问题上,许可适用规范较之强制适用规范更具有优势。而由局外人来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规范这种模式或制度设计可能缺少效率:要求所有参与者了解、熟悉和接受统一规则的成本可能不会低于参与者通过自由选择确定适用规则的成本,因为它还要算入实际参与者失去的创造性与选择自由。而当该规则本身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时,规则制定者却缺少改正和完善的动力,而规则自身的强制效力又可能把该错误无限放大了。  

三、学术规范与学术水准的提升  

下面回到本文最初提到的学术规范和提升学术水准的问题上来。如前所述,在具备相当条件的情况下,学术的规范化将有助于学术水准的提高。这就意味着,在二者关系上,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如果手段背离了目的,那么可能就不仅仅是南辕北辙或缘木求鱼的问题,而可能是喧宾夺主了。必须承认,学术水准的提升是一个渐进的、积累的过程,不是凭借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力量,靠旦夕之功就能济事的。因而只可以善诱、促动而不可以强求,否则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基于这样的认识,再来看《编排规范》及其所代表的学术规范模式。  

          

当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通过制定和“推荐”《编排规范》以实现高校学报系统内部的“规范统一”时,实际上却造成了学术领域内部的注释规范的二元格局:一面是《编排规范》的模式,即系统内部的大一统模式,另一面是高校学报以外的学术书刊所代表的多元格局。以中国当代法学研究为例,除了各高校文科学报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学术期刊、杂志,比如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法学研究》、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所办的杂志(如北大的《中外法学》),再有许多以以书代刊形式出版的《论丛》、《法律评论》等等。虽然它们没有采用《编排规范》的注释体例,但却不能断言这些学术书刊上的论文的学术水准就必定低于各高校学报上的同类论文。在这样的二元格局之下,当《编排规范》所推行的繁复的注释体例,足以浪费作者有限的精力、遏制其的思维自由、阻碍读者与作者的便利交流时,相信会有相当多的作者连同他们的读者群会转向学报以外的书刊集团的。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对大一统的注释体例模式的莫大讽刺,也是中国学术的一大损失。当丰富的学术内核被压挤得只剩下规整的形式时,真不知这样的形式还有什么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四、简短的结论或引申  

如果做非常广义的理解,那么注释体例、游戏守则等等都可以和法律一起被纳入到规则的行列。举轻以明重,注释体例规则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或许也同样适用于法律规则。在本文以上的探讨中,明确或隐约地包含了这样一些观点或看法:  

1.规则应当具有“人情味”,亦即要有人性化基础。如果既定的规则令每个适用它的人都感到痛苦,那么它的合法性迟早会受到质疑。  

2.任何局外人都无法为游戏的参与者预先制定好完备的规则。因此规则的具体适用者(参与者)应当对规则的内容有发言权,即使他们不能完全决定规则的取舍。由于只有当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好恶、最关注自己的现实状况,也最有动力去不断修改和完善规则,因此保持规则的多样性,让参与者拥有选择的余地无疑是非常明智的。  

3.规则,尤其是技术性的规则,其本身往往不是目的,而仅是手段。为了实现既定的目的,规则常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而且规则自身的发展决不能游离于其目的之外。  

注释: 

 (1) 梁启超:《科学精神与东西文化》,载《梁启超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434-435页。  

 (2)这一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共识。相关的著述可见方流芳:“《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第11卷第2期);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3)关于这一点,当年美国波斯纳法官在批评“蓝皮书”的时候,对于简明、灵活的引证范式之于学术的功效的精辟论述颇具启发与参考价值:“其一,可以节约作者和编辑反复思考引注格式的时间;其二,缩短文章篇幅和读者的时间;其三,通过注释向读者提供信息——读者可以选择是接受引文,还是检索原文,如果读者决定检索原文的话,那么,帮助读者在图书馆里发现文献;其四,避免文章脱离主线,枝杈蔓延。”Fred Rodell, 再见吧,法律评论(Goodbye to Law reviews), 弗吉尼亚法律评论,卷23,页1345 (23 VA.L.REV.1345),1936。转引自方流芳:同注1引书,第 179页。  

 (4)除了注释体例以外,该《编排规范》还要求作者自行提供标题英文翻译和英文摘要,因与本文主旨较远,故不做专门讨论。但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始终不解为什么要这样做。想必国内的学者很少有舍近求远,绕开中文目录直接查找英文题目的。那么,是为了国外的学者更方便的检索中文论文吗?可是如果其不懂中文,只看摘要是没有什么大的帮助的;而若其懂中文,又何必让国人如此麻烦。是要同国际接轨吗?俗话说“来而不往非礼也”,同样的,往而不来亦非礼,有那么多中国人在看国外的学术期刊,为何没见到人家有加中文摘要的先例呢?该不会是我们在“与国际接轨”的旗号下的一相情愿或自做多情吧?由此也可见国人在众多问题上不自信之一斑。  

 (5)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尾注不如脚注,但脚注也有自己的优点,即当注释内容过长时,不会出现为了保持与正文的衔接,而使版面出现大面积空白的问题。  

 (6)当然,实际上存在着模式II向模式III转化的可能。而一旦模式II完成这种转化,作者的选择自由就会受到相当的限制,完善规则的动力也会渐渐失去。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全体学报都选择采用统一的注释体例,那么对作者来说就还存在着选择的余地,因此对作者而言,模式III比模式 IV还要自由一些。  

(7)至于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光盘与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之间有怎样的联系,笔者至今商尚不清楚,也许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实证调查。  

(8)在这种情况下,受益的其实只有光盘数据库的编辑,他们省却了许多必要的辛劳,而这部分工作被转嫁到了论文作者和学报编辑那里,至于学报的读者为了阅读权威杂志上的论文,而被迫接受一种他或许根本不喜欢的阅读方式。  

 (9)《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一册,人民文学出版社。转引自刘春田:“著作权法实施中的独创性判断”,载《著作权》,1994年第4期。  

 (10)“强制适用或推定适用原则的适用不需要受影响的各方采取任何种类的确认措施。而许可规范并不自动适用。相反,这样的规范只有在那些可能受其影响的人选择适用它们时才起到管辖的作用。”“推定适用措施的适用不需要受其影响的人们采取确认步骤,不要求进行选择……因此学者们有时将(其)……称为‘缺省的’或‘补充的’条文。”见[加拿大]布莱恩 R. 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235页。  

                                     注释编排方式略议  

                           周祥森(《史学月刊》编辑部副编审)  

“注”、“注解”、“注释”,根据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本《现代汉语词典》,都是“用文字来解释字句”或“解释字句的文字”的意思。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1月12日印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简称CAJ-CD规范)之前,绝大多数期刊都不区分“注释”和“参考文献”,而采用“注释”的方式标注引文出处和解释、说明正文字句,其编排位置或采用随页脚注,或采用篇后尾注。自从CAJ-CD规范颁发之后,越来越多的期刊采用该规范,注释与参考文献分道扬镳,注释编排方式开始走向统一。但由于积习难改,有不少期刊特别是京城的一些著名期刊不愿改变数十年来已经习惯了的、铅排时代的注释规范,大多数作者对新的注释规范也难以在短时期内适应,新的注释规范本身也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因此而导致了新旧注释方式之优劣的争议,大有新旧两种注释方式并存、并进而导致学者因此而分流之势。   

  

注释编排方式之争其实隐含着学术规范中的专业性技术规范如何从火与铅的时代进入数字化电脑时代的问题。   

  

“注”在中国传统学术(20世纪前的学术)中本是做学问的一种方式。注是由经派生出来的。中国早期的文化典籍被后世称为“经”。后来由于时代的不同,后人对“经”义已难以弄明白,为了解释“经”,也为了传习的需要,便出现了为“经”作注的“传”。再后来,“经”和“传”人们也看不懂了,于是出现了再为“经”或“传”作注的“注”,以至为“传”或“注”再作注的“疏”。“传”、“注”和“疏”其实都是“注”,其本质都是为前人的著述的字或句或义进行解释。与古人不同的是,现代人不仅给古人的著述作注,也为自己的著述作注。在古代,司马光曾经给自己的著述《资治通鉴》做过类似于现代人的注释的考异工作,但《通鉴》与《考异》原本是分开的,是后人为了阅读与检索的方便才把它们合在了一起。在古代,注释的方式一般是“双行夹注”,即注释的文字夹在正文中间,而采用双行小字编排,以示与正文的区别。注作为一种学问方式,产生了许多具有经典性的文化典籍,如《左传》、《三国志》裴注、《水经注》,汉以后历代对《十三经》的注或疏等等。若把“注释”中的“注”和“释”强行分离,想当然地认为“注”只是标明引文之出处,只具有“参考文献”的功能,只有“释”才是解释正文字句的,则是不明“注”之所由来的数典忘祖之论。   

  

“双行夹注”的方式一直存在到20世纪初叶。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的学人为自己的著述作注释,也还沿用此种方式。大约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出现了“单行夹注”的方式,即注文夹在正文中,而排成单行,加一圆括弧以资区别,字号或与正文同,或比正文小。(以上参见严耕望:《治史三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夹注方式有利有弊,关键看注文之长短。若注文短,自然方便于读者阅读。但若注文长,甚至长至数页,便不利于读者阅读,因为正文变得支离破碎了。如孙诒让的《周礼正义》,笔者偶尔翻检时就遇到此种问题:注文太长!在采用西式注释方式后,夹注的方式也还在影印的古籍或特殊场合存在着。   

  

依次编号、在章节之末附注注文的方式,根据严耕望的说法,学自西方。但国外的期刊,虽然也是依次编号,多采用脚注的方式。在火与铅的编排时代,可以说,依次编号的脚注和尾注方式一直并行不悖地存在于著作和论文中。20世纪90年代末,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光盘检索和引文统计的需要,国家新闻出版署参考了二十多种规范文件,制订了CAJ-CD规范。在这些引用标准及参考规范文件中,有《GB/T3179-92,科学期刊编排格式》、《GB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期刊质量标准》(1998年)、《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8年)、《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6年)、《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排格式规范》(1996年)等。最近有学人在文章中提到了新修订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笔者未能见到该修订版,但从有关论述中可知是根据CAJ-CD规范修订的,其关于“注释”与“参考文献”的著录方式与CAJ-CD规范基本一致。所以,下面的论述依然以CAJ-CD规范为对象。   

  

笔者供职的《史学月刊》从2000年开始部分实行CAJ-CD规范,从2001年起完全实行CAJ-CD规范。注释方式按照CAJ-CD规范实行近一年来,大约有半数的作者已经基本掌握了该规范,可见它并不像有些学人所认为的那样难于掌握和操作。   

  

与原来的注释方式相比,笔者认为CAJ-CD规范优越于原来的注释编排格式。   

  

原来的注释最大的弊端是将对正文的解释性文字与仅仅标明引文出处的参考文献混在了一起。这种不加区分的注释方式,若是以脚注的方式随页编排,于读者倒无所谓不便。若以尾注的方式编排在文后或章节后,则于读者极为不便。在推行CAJ-CD规范前,大多数期刊为了节省文章占用的篇幅,采用尾注的编排方式。这种注释方式“对于读者本来就有前后翻检之劳的毛病,甚至于影响阅读的情绪,若翻到后面,只是注明出处,并无其他说明,往往使人不免失望”。(严耕望:前引书,第79-80页)CAJ-CD规范不仅在注号上区分了“注释”与“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而且在编排格式上将注释安排在地脚位置,即随页脚注,而将仅仅标明出处的参考文献安排在篇末,即采用尾注方式,且每种参考文献只出现一次。可以说较好地解决了原来注释方式的弊端。因为从阅读而不是进一步研究的角度来看,读者首先关心的是正文内容,即了解作者说了些什么,而不在于作者参考了哪些文献资料。若要判断作者的阐述是否可靠,即作者参考了哪些文献资料来论述其所要论述的问题,则在篇后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而且新的编排方式不像原来的方式那样同一种文献重复出现。按照CAJ-CD规范,注释是对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对于读者阅读来说,作者因行文的需要而不便于在正文中铺陈开来的内容做更深入详明的解释,远比只是标明出处的“注”重要。因为那种只标明参考文献书目及引文页码的注,只是“因为训练初学者要自己直接找材料”(严耕望:前引书,第81页)和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知识版权,才显得有此一种必要,而对于“一位训练有素的学人,不必在此小处拘泥。尤其是规模大、篇幅长的著作,如在此等小处噜苏,每条注明出处的小注也必占一行甚至两行,以正文五十万字以上,注明出处的小注至少当有一千条,占去篇幅也当在五万字计,岂不浪费!”(同上注。)当然,在实行《著作权法》的今天,对于作者来说,“注明出处的小注”是必须的。但对于作为读者的“训练有素的学人”来说,则如严耕望所云,大可“不必在此小处拘泥”。也就是说,在尊重知识产权、讲求学术规范的今天,这种“小注”主要对论文作者和参考文献作者有意义,对于训练有素的读者来说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原来的注释方式下,一种参考文献每引用一次就标注一次,势必会出现如严耕望先生所担心的“浪费”现象,或用今天的说法学术“注水”现象。CAJ-CD规范规定只是注明出处的注——即某一参考文献书目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只出现一次,可以说较好地解决了严耕望先生所说的“浪费”问题。以此而论,CAJ-CD规范明显地比原来的规范合理得多。   

  

原来的注释编排方式,若转换成文本文件,注释根本无法检索和统计,有关著录项目也无法进行计算机切分,所以它已经不适应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要求了。   

  

可见,CAJ-CD规范不仅考虑到中国传统学术的注释功能,考虑到现代学术体系形成后中国学人采用西方注释体例的习惯,考虑到了《著作权法》,而且也照顾到了读者阅读情绪的需要和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需要。这是CAJ-CD规范最突出的优点。所以,在笔者看来,至少从有的学人片面强调的所谓“人情味”上讲,新规范不仅远比旧规范合理,也更有人情味,而不是正相反。   

  

毋庸否认,CAJ-CD规范目前还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笔者及同事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发现至少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参考文献分类过于简单化,没有充分考虑到人文社会科学文献类型和性质的复杂性。  

  

例如,某些古籍文献、档案资料、转引资料等,很难用CAJ-CD规范所规定的著录格式标注。根据《GB-3469,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制订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过于简单。CAJ-CD规范将参考文献类型分为8种: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在这8种之外的文献类型则全用“Z”标识。这就忽视了人文社会科学文献的复杂性。比如,古人的文集,究竟是标识为“M”,还是“C”?国际关系史研究中经常用到的解密档案资料,是归入“报告”,还是归入“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Z),或者是“析出文献”(A)?古代丛书中的文献又如何标识?新兴的简牍学中常用到的简牍或帛书资料如何标识?转引性质的文献如何标识,是归入“析出文献”,还是归入“专著”?诸如此类,都需要作更详细的分类,而不能一概归入“其他未说明的文献”。  

  

CAJ-CD规范中关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范,最严重的弊端是没有区分各种著作的性质。例如,性质根本不同的“著”、“主编”、“编著”等类著作,都一律以“专著”看待。这无疑会助长愈演愈烈的学术腐败,也不利于严肃、求实的学风的树立。  

  

第二,没有尊重翻译工作者的权利。CAJ-CD规范没有规定必须著录翻译文献的译者,这显然是不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的。  

  

第三,参考文献页码的标注方式没有作详明的说明,以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极为混乱的局面。  

  

CAJ-CD规范只规定用英文字母“P”(page的缩写)标注引文页码,而没有作任何详明的解释。按照英文书写规范,“P”的右下角应该有“.”,以示缩写。按照英文标注体例,所参考的内容若在连续的多个页码之中或若干个不相连续的页码中,则应用“PP.”。如第120页至125页,则标注为“PP.120-25.”;分散在若干个页码,如第120、125页,则标注为“PP.120,125.”。CAJ-CD规范对标注参考文献页码时所遇到的诸如此类的情况均未作任何说明,致使各期刊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混乱:有的严格按照英文书写和标注体例,有的则只简单地用一个“P”了事。  

  

笔者以为,既然参考文献页码的著录格式采用的是传统的夹注方式,则不如完全传统化,用“页??”可也。如此,既简单,又不至于造成操作上的混乱,更不会被反对者讥为不伦不类。  

  

第四,对于外文参考文献,在著录时究竟是完全按照西方学人的著录体例,还是依然采用CAJ-CD规范中关于中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CAJ-CD规范也没有作充分的考虑。因为如果是按照中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来著录外文参考文献,显然会显得不中不西,不伦不类。  

  

第五,没有确定参考文献序号和注释序号的位置。  

  

参考文献序号和注释序号是位于标点符号之前,还是之后?两者的位置是一致,还是有所区别?在间接引用的情况下,序号是随后引号,还是不随后引号?这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遇到情况,CAJ-CD规范也未能作具体的说明,因此也造成的混乱:有的期刊序号位于标点符号之前,有的期刊序号位于标点符号之后;有的期刊参考文献序号、注释序号位置不作区分,有的期刊则作了区别;有的期刊序号随后引号,有的则不随。为避免这种混乱,CAJ-CD规范制订部门应该对序号的位置作具体的规定。  

  

上述五方面的问题,只要作详明的规定或说明,是不难解决的。  

  

在分析了CAJ-CD规范的优劣后,笔者以为必须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期刊编辑部采用新规范的动机问题。  

  

有人认为,期刊编辑部采用新规范的动机,是想让自己的期刊挤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这恐怕是一个极大的误解。是否采用新的注释编排格式,与期刊能否进入光盘版,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在没有推行CAJ-CD规范之前,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就已经选定了一批期刊源期刊。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的期刊不是因为采用了新的著录规范之故(如笔者供职的《史学月刊》,早在采用CAJ-CD规范前就被选入光盘版期刊源),而是期刊本身的学术水平。一份期刊,若学术水平很低,即便采用CAJ-CD规范,也不见得就能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这是常识。   

  

第二,期刊编辑部是否有意把自己推到作者的对立面,“人情味”是不是促成未执行CAJ-CD规范的期刊固守阵地的重要因素?  

  

有关反对CAJ-CD规定的网文,给笔者的印象是不恰当地把采用CAJ-CD规范的期刊编辑部与广大作者对立起来,似乎期刊编辑部采用新规范是要与作者对立。  

  

笔者以为,把期刊编辑部与作者对立起来,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众所周知,CAJ-CD规范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的,而不是哪个期刊编辑部一时心血来潮的发明,也不是某一民间学术团体的即兴之举,更不是哪个期刊编辑部或民间学术团体强加给各学术期刊和作者的。作为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文件,CAJ-CD规范无疑具有一定的“法律”的效用,无论是学报还是非学报学术期刊都必须执行。编辑部采用CAJ-CD规范,是一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行为,绝不是要把自己与广大的作者对立起来。作为新闻出版署统一规范期刊编排格式的CAJ-CD规范文件,显然和国家政府部门其他文件一样,强制性是其最明显的特征。当然,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某些期刊出于某些考虑而我自岿然不动,硬不执行新的著录编排格式,是另码事。这里面与“人情味”之有无,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在笔者看来,固守阵地的学术期刊,并不是因为觉得自己的编排方式比新方式更具人情味才坚持旧方式的,而是因为某种经济利益因素和“学术权力”的考虑,即认为光盘版主办单位利用期刊源期刊大赚其钱,在学界树立其自己的权威,因此不愿被其“利用”,成为其赚钱的资源。此外,就是不愿去熟悉新方式,不愿去费事。因为从编辑角度讲,旧的注释方式轻车熟路,若采用新的著录编排方式,则会因为许多作者尚不熟悉新的著录方式,而需要责任编辑花费一定的时间,按照新的方式对作者来稿的注释去一一改正,从而增加额外的工作量。笔者对此深有体会。每次编排稿件时,都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将作者原稿上的注释一一重新整理并抄录一遍。若不是因为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不是因为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扩大传播的需要,各期刊编辑部又何必自讨苦吃?何必去与作者过不去?无论怎么说,期刊编辑部都只是个执行人的角色,而非“始作俑者”。笔者实在不明白,有些反对CAJ-CD规范的学人为什么要把账算在期刊编辑部的头上。   

  

最后想说的是,学术著述如何注释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梁启超讲授“《补中国历史研究法》或《广中国历史研究法》”(即《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在谈到如何组织文章时就有所论及。20世纪70年代末,严耕望先生在《治史经验谈》中,更有“注释方式”一节专论此一问题。诚如严耕望所云,不管哪种注释方式,都各有各的优与劣。传统的方式并不见得就是最优的方式。按照严耕望的说法,就各种注式的优劣看,“无疑的以注文排在所注释正文之同页的下段为最佳,当然要尽量避免长注”,“只有几个字的短注及只明出处的注,或者就作夹注以括弧识之,以省篇幅”(前引书,第81页)。以此而论,CAJ-CD规范综合此前的各种著录及其编排方式中的优长之处,脚注和尾注并用,严格区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无疑是一种最佳的编排方式。我们有什么理由固守落后于时代的旧的注释方式,而反对适应时代发展之要求的、作为新生事物的CAJ-CD 规范呢?   

  

大凡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尤其是其成长,总是会遇到一些守旧力量的竭力反对和阻挠,其前进的道路总是曲折的,艰难的。CAJ-CD规范也是如此。但随着人们对CAJ-CD规范优越性认识的逐渐加深,笔者相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放弃原来的注释编排方式,而采用CAJ-CD规范所要求的各项著录格式。   

  

[完成于2001年11月22日晨,修订于同日夜。]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批评 

                           任东来 (南京大学教授)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简称CAJ-CD规范)出台后,社会科学信息情报界和编辑界好评如潮,赞扬声不绝于耳。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纷纷采用这一标准。高校文科校报研究会据此翻版,制定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要求所有文科学报采取这一规范,一时间该规范横扫大江南北,将所有大学文科学报定于一尊。除了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有若干批评文章外,学术界几乎鸦雀无声,忍受着这一抹煞各学科特点和个性、形式极为烦琐、使用非常不便的规范。 

为了中国人文学术、至少是笔者最为熟悉的历史学界的共同利益,我觉得有必要从四个方面对这一规范进行讨论:第一,CAJ-CD规范是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即不论是对现代的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还是传统的人文学科(humanities),都是一种比传统的注释规范更好的选择?第二,如果它并不具有普遍性,可能只适用某些学科,那么是否也存在缺陷?第三,这一规范为什么会存在这些缺陷?第四,用一种带有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推行众多规范标准中的某一种如CAJ-CD规范,是否符合学术研究的内在要求? 

一、CAJ-CD规范是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在谈论第一个问题时,我们先要明确判断一种规范是否适用的基本原则。从笔者本人的学术实践来看,一种规范得以确立并被接受的首要条件是科学、有效原则,也就是它必须符合学者对注释的四个期望,也就是它应该拥有四种功能:1、告诉读者,作者所依据的材料和引文的出处及性质(书籍、报刊、档案、音像、电子);2、给读者一个进一步研究、或考察作者研究可信度的线索;3、放置作者认为可能会影响文气、结构和逻辑连贯性,但又有必要加以评论、说明、解释的文字;4、最后是用来表示对他人研究和机构资助的尊重和致谢。(此外,或许还要加上一个附带功能,也是CAJ-CD最得意的功能--为学术评估和文献信息分析提供检索的方便。) 

只有在实现了这一涉及本质的基本原则之后,才能考虑第二项涉及形式的原则--实用、简单、经济原则。也就是如何用较少的篇幅简洁明了地实现第一项原则。 

如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前两项在传统的规范中是注的功能,在CAJ-CD规范中,通过文末的参考文献来实现;后两项是释的功能,可以看作是CAJ-CD规范中的随页脚注。从表面上,这个标准完全可以满足注释的这些作用,但结合本人的历史论文写作,就会发现以参考文献代替原来的注释的形式时,至少有两种情况比较难处理。 

一是参考文献的转引自问题。与自然科学、甚至与社会科学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人文学科特别是在笔者所从事的历史研究中,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作者所引证的史料和观点,不可能完全是作者亲自查阅调查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必须老老实实地说明这些史料和观点是转引自有关文献和论著,否则,就会出现为学界痛恨并屡禁不绝的“伪引”现象。 

转引自实为无奈的选择,通常出于两种情况。一是作者无法接触到第一手的文献,但是它们又出现在能够接触到这类文献的作者的作品当中。比如,美国学者研究中美关系史,可以从美国国家档案馆等处收集大量文献,中国国内学者不可能人人都去美国查档,有时不得不转引他们所发现的文献。即使不涉及海外的文献,国内的很多文献也不是每个研究者都可以随便接触到的,这种学者因地位和单位不同,而拥有的接触文献的不同特权,结果造成了学者间不公平竞争的状况,这在中国可谓比比皆是。比如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主编的《周恩来传》、《毛泽东传》披露了大量为中央档案馆收藏的周恩来、毛泽东函电、文稿和讲话,但一般研究者根本不可能接触这些文献,也就无法进行核实,因此只能采取“转引自”这一有限责任制。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权威从书《当代中国》披露了大量珍贵的史料,但一般研究者同样无法接触和核实其中的大部分材料,只好无奈地选择转引自。 

还有一种情况是观点的转引自。有些书刊,或因在海外发行,或因流传不广,研究者一时难以找到,或者没有阅读外论所需要的语言能力,但他从书评或其他论著中间接地接触到它们的一些重要观点或方法,而且这些又与自己进行的研究密切相关,于是,他只能推而求次之,采取转引自的方法。在CAJ-CD规范标准中,似乎没有考虑到这一涉及基本学风和学术责任的重要问题,而推行这一标准的全国大学文科学报中,笔者再也没有看到转引自的表达。显然,没有转引自并不能说明中国学术研究的水准以及完全超越了转引自的阶段,到了根本不需要再转引自他人材料和观点的新时期。或许,笔者只是杞人忧天,中国的研究者现在已经能够随意接触到任何想要的文献,可以阅读任何非母语的论著了。 

二是如何表明所引用材料的具体特点,即它的性质、内容、时间、发表或收藏的地点。 

一项原创性的历史研究论文是对某一历史过程的重构和再现,因此必须尽可能地穷尽这一题目的史料。文字史料多种多样,未刊行的文本称为档案,刊行的可谓文献。就本人研究的外交史而言,不管档案还是文献,他们又可以分成会谈纪要和记录,来往电函,公报声明,私人日记,等等,不同的性质的文献档案不仅其史料价值存在差距,而且在不同的语境中,其意义和重要性也不尽相同。考虑到外交官是“合法的职业说谎者”的说法,依靠外交公文和公开声明写出的外交史显然无法揭示外交纵横捭阖的真相。因此,外交史研究论文不能仅注材料的出处,而且还要在给出的出处前说明是什么样的文献,并标明文献产生的日期。当然。从理论上讲,作者可以在正文中给出文件的性质和日期,但那样的话,史学文章就会像是一个资料长编。 

正是这这一点上,CAJ-CD规范很难满足历史论文注释的有求。国内研究美国外交史或冷战史的学者主要是利用美国国务院编的美国政府解密外交文件,即《美国对外关系》(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如果是一项前人没有作过的原创研究,那么,有时整篇论文的资料都可能是来源于一卷或数卷《美国对外关系》,虽然只有这一种参考书,但其中的文件却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按CAJ-CD规范的作法,你可以两种选择,一是只列《美国对外关系》作为一种参考文献,而不注明史料本身;二是把全部材料分别视为该规范所谓的“析出文献”(标号A),作为参考文献列出,这就和传统的注释标准相差无几,而且更繁琐(因为传统注释中,第二次出现的文献可以省略有关版本信息和使用缩略语)。类似的抉择也会出现在论文集、个人文集、期刊、报纸和档案的全宗等包含了大量析出文献的材料中。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或者是单一的参考文献,或者是数不胜数的、实为同源的参考文献。 

如果作者作第一项选择,那么就违反了任何规范都重视的科学的原则,但如果作第二项选择,又与CAJ-CD规范所希望的实用简洁的原则相悖。因此,这一标准在适用到历史学等人文学科时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结构缺陷。可以明确地说,在历史学领域中,CAJ-CD规范绝对不是一项比传统注释方法更好的标准。这大概是中国最有经验的历史期刊编辑和他们所编辑的中国最权威的历史期刊《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和《近代史研究》等拒绝该标准的根本原因。实际上,看看国际学术界的历史类杂志就会发现,所有严肃的学术期刊都是用传统的注释标准(主要根据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的规范),而没有类似CAJ-CD规范这类参考文献式规范。我想,不是这些编辑跟不上形势,而是历史学研究的内在规律使然。 

CAJ-CD规范在应用于历史学时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同样也存在于社会科学期刊,但问题似乎不那么严重,与其说是结构性缺陷,不如说是技术性缺陷。 

二  使用CAJ-CD规范标准时的技术性缺陷 

据介绍,国家新闻出版署是在参考了二十多种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制订了CAJ-CD规范。但本质上,CAJ-CD规范也是舶来品,它的最基本的特征:即把注和释分开,用文末参考文献代替注的作法,实际上是对美国学术界最流行的两种社会科学引文规范--美国现代语言学会格式标准(MLA)和美国心理学会(APA)的格式标准的继承和改造。  

APA的标准和MLA的标准大同小异,引文都是采取正文行文中用括号加注的形式,给出作者名(同一作者的不同著作用发表的年代来区分,同一年代的话,再用ABCD来识别)和数字(页码),但没有序列号,在文末再按作者姓氏的ABC给出所有引用文献的全部信息。少量的解释性文字(英文称content,即中文的释)则作为随页脚注。这种作法的最大好处是节省篇幅,绝大多数的西方社会科学期刊都采取这两种格式标准。 

把APA和MLA标准与CAJ-CD规范相对照,就会发现后者在保留参考文献和脚注同时,发明了用参考文献序列号+页码的办法代替了前者标准括号内作者姓氏+页码作法。不客气地说,这一变化与其说是改进,还不如说是倒退。 

在按CAJ-CD规范写作的论文中,既有用圆圈标识的页下注释,又有用上浮的方括号标识的文献序列号以及相连的用圆括号标识的页码(而且还带一个不伦不类的大写P,英文表示页码是小写p.,中文是页),而且文献序列号以该文第一次出现为序,以后再出现时,依然以第一次出现为准,这样,序列号经常是颠三倒四。就其外在形式而言(三种标识,两种括号,再加上两种序列号和大写的P)可谓其丑无比。 

前面提到,注释标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删繁就简,现在仅标识括号(圆圈)就三种之多,比起原来的一种,究竟是进步还是退步?  

三、为什么CAJ-CD规范会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 

一种规范应该反映了某一特定学术共同体的内在要求。中国学术界的确需要一定的标准来规范它的学术写作,提高它的学术水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CAJ-CD规范的设计者的出发点是好的,反映了时代的要求。但问题是,由谁、根据什么、为什么学科来确定什么样的标准和规则。 

学术的常识告诉我们,规范应该是建立在现有的学术研究文献之上而非强加于文献。因此,规范的制订者必须对他们所想适用的对象进行广泛的调研。具体说来,他们必须调研、参考和咨询以下三个方面:1、现存的研究文献;2、学术期刊的核心作者和核心刊物的资深编辑;3、现有公认的权威标准。当然,在“群龙无首”缺少权威的时代,较好的选择可能是尽量靠拢目前最有影响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杂志所采用的标准。在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和《历史研究》这两家至少是不能绕过的。CAJ-CD规范标准的设计者肯定也作了大量的前两项工作,但显然没有认真考虑和参考过以《中国社会科学》和《历史研究》为代表的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杂志的标准,否则,它们不会不参加自己参与制订的标准。由此看来,产生严重问题的首要原因可能是CAJ-CD规范标准的设计者对人文学术界特性和现有规范不够熟悉或者不够尊重。 

据说这一标准实际上是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出版公司(北京清华信息系统工程公司)的主管单位清华大学的一些学者们制订的。清华是一所了不起的大学,只可惜长期被剥夺了发展文科的权利。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大一统的规范主要是由一些理科学者根据理科的规范制订的。CAJ-CD规范所依据的20余种标准,基本上都是理科规范。此外,从他们对文科特性的陌生可以看出理科规范的影子。这里只举两个例子。 

其一:这一规范中页码是可选项。因为理科引文很少引著作或资料集,大都是引证期刊和会议论文的观点,故页码可有可无,但文科的引文大多是著作和资料集,没有页码等于什么都没有引,读者根本无法核对。大学学报的编辑在无奈之中,才选择了大写的P表示页码这一为很多作者和读者诟病的下策。 

其二、它所规定的文献代码(M:专著;J:期刊;N:报纸;A:析出文献;C:文集、论文集;Z:其他)中,唯独没有人文学科最重要的资料集和未刊档案文献,只好一股脑地划到Z中。而且把文集和论文集视为一类是非常不科学的,因为在文科中,论文集一般是作为一种著述和观点来引用,而文集(重要人物、历史人物的选集、全集或资料集)是作为研究的史料来用,两种性质截然不同。 

原因之二可能是没有顾及到光盘电子版和印刷版学术期刊的区别。从CAJ-CD规范的全称—-《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就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检索和评价数据的规范,而不是为学者研究设计的注释引文规范。其出台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光盘检索和引文统计的需要”。因为“原来的注释编排方式,若转换成文本文件,注释根本无法检索和统计,有关著录项目也无法进行计算机切分,所以它已经不适应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要求了”。因此,CAJ-CD规范的一个最突出的地方是它非常方便电子检索。它可以通过计算机来统计文末参考文献的多寡和性质,从而实现两个目的:第一,比较准确地统计出有关文献的引文次数,不会出现在脚注或尾注格式中重复统计的情况,进而建立科学的引文索引(citation index),确定某一学科中的一些经典论著;第二,通过分析所引文献的数量、质量和性质,来判断这项研究的重要性。这样一来,一直困扰社会科学管理的如何评估社科论著影响力的问题似乎就迎刃而解了。 

但设计者可能忽略三个基本问题,一是,CAJ-CD规范是光盘电子版标准,作为印刷版的学报显然不需要突出检索功能,凭什么要印刷版要去应合电子版的规范?考虑到公正意味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那么这一标准对绝大多数只读印刷版的读者是不公平的,他们不在乎检索功能,而看重规范是否科学和便捷。二是,引文和注释的目的不是为了管理部门评估的方便,其根本目的是方便读者和作者,推动学术的进步和发展。为管理方便的评估和为文献信息研究者提供方便,只是注释和引文的附带功能,决不能为了后者的利益而牺牲注释的科学和便捷原则。三是,社会科学,特别是人文学科的引文索引,是仿照科学引文索引建立起来的,但在国际上远远不及后者影响大,很少为学者注意。笔者曾经检索过美国出的《社会科学科学引文索引》(SSCI)的中国作者,发现邓小平和毛泽东两位作者绝对占据被引用的榜首。因为他们的文集是众多学者研究的对象,也就是说分析社会科学,特别是历史学论文的引文索引的话,最常见的不是学者的论著,而是第一手的文献和资料。比如分析美国外交史论文的引文的话,美国国务院将高踞榜首,因为它所编辑的《美国对外关系》是学者研究的基本资料。 

如果考虑到这些,CAJ-CD规范中最出色的检索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在牺牲人文学对注释的基本要求基础上实现的,这显然有些本末倒置。真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四、几点结论和想法 

反对CAJ-CD规范标准的大多数人,决不是像它的支持者所批评的那样,是因为因循守旧跟不上形势才这样作的,那样的话,实在是太低估中国社科院系统那些杂志编辑的水平了!他们之所以抵制这一标准,完全是因为它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结构性缺陷和极为低级的技术性缺陷。 

像笔者这样一位仅仅出于对学术注释标准和规范重视、但并没有受过正规编辑训练的学者,都能发现这一规范的一些严重问题,那么,让众多的大学文科学报的专职编辑来对这一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必然会发现更多的问题。可是,一个令人迷惑不解的问题是,似乎还没有对此有意见的编辑站出来,质疑和挑剔这一规范的问题,相反,对大学文科学报编辑方针和规范有极大影响力的全国文科学报研究会却不遗余力地,配合和推广CAJ-CD规范标准。于是,从200年开始,几乎所有的大学学报一夜之间都改换了门庭,对CAJ-CD规范俯首称臣,无一例外地全盘接受。结果自然就是,就外在形式而言,现在是百刊一样,千人一面。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出版是一个商业行为,因此,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它大力推荐(或许推销更确切?)其注释规范,既有推进学术的动机,也有商业利益的驱动。道理很简单,如果《光盘版》的来源期刊注释标准各异的话,就会影响《光盘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进而影响其销路。这种情况下,它有两种选择,或者是花大力气按自己的标准来重新辑编辑来源刊物的论文,这样一来,它的成本会成百倍地增加,甚至可能高到无利可图的程度;或者是,通过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广它的规范,让无数作者改变他们的写作习惯,让成千上万的学报编辑为它义务打工。这显然是任何“理性的经济人”都会作出的选择。 

CAJ-CD规范之所以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青睐,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它非常符合管理部门为了管理方便而推行的各种各样的“量化”考察,这个诱惑所在太大了。可以想象,当管理者键盘一敲,鼠标一点,不仅属下各单位发表的论文数量一清二楚,而其连这些论文的影响力也一目了然,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阿!真让人感受到现代化“数目字”管理的乐趣!CAJ-CD规范一统江湖的野心和管理部门对大一统、一刀切的管理模式的热衷天衣无缝地融为一体,不分彼此。 

现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已下文推行这一规范,国家教育部办公厅也通知推荐这一标准,这一趋势继续下去的话,说不定CAJ-CD规范就成为国家标准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将是中国人文学术界莫大的悲哀。就像中国的政治受“左”的危害远甚于右的贻害,大一统格局给中国的学术带来的灾难远远超过了多样化所造成的问题。人为地建立一个不考虑学科特殊性的统一规范,并赋予它“话语霸权”,将会对某些学科的发展造成灾难性的影响。 

在一个市场经济的时代,在中国已经加入到WTO的今天,仍然在学术领域中采取计划经济的作法,强制推行一种本来应该由学术“市场”优胜劣败规律所决定的规范,实在是与现实背道而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作法的包含着非常可怕的意蕴。如果一所大学居然不能够决定自己学报采取何种注释标准,你还能谈什么学术自由?如果大学的地位如此卑微,你还能创什么世界一流和高水平的大学? 

2001-11-25晚草成,2002/4/26修改。 

                    学术期刊的注释标准——兼谈非学术因素对学术的干预  

                                  任东来(南京大学教授)  

郭英剑教授谈到注释和引文的规范问题,这的确涉及到中国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不过,中国的学术刊物也不是象郭英剑教授所讲的那样只有《外语教学与研究》等几个外语刊物作的比较好,实际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办的大部分学术刊物,特别是《历史研究》和《美国研究》在这方面就有相当的专业水准,决不比《外语教学与研究》逊色。   

    

郭英剑教授所介绍的美国现代语言学会格式标准(MLA)只是美国文科中最流行的三种格式标准之一,另外两个标准分别是《芝加哥规范手册》(Chicago Manual of  Style)和美国心理学会(APA)的格式标准。APA的标准和MLA的标准大同小异,注明引用出处都是采取在行文中用括号加注的形式,通常只给出作者名(同一作者的不同著作用发表的年代来区分,同一年代的话,再用ABCD来识别)和页码,在文末再给出所有引用文献的全部信息,按作者姓氏的ABCD排列。这两个标准中也有脚注或尾注,主要用来放说明性文字。夹注作法的最大好处是节省篇幅和便于统计引文次数,绝大多数的西方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期刊都采取这两种格式标准。但它们用在人文学(文史哲),特别是历史学论文时就非常不便。因为历史学论文常常要注明文献的性质、内容、时间、发表或收藏的地点。比如笔者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引用了美国国家档案馆所收藏的文献,其中的一个注释如下”proposed directive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U.S. military advisory  

group to China”, appendix “b”, p.24, RG 319, 091 China TX, National Arch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这样的注释显然只能靠脚注或尾注才能解决。因此,大部分西方的人文学期刊都采取芝加哥手册中所推荐的脚注或尾注标准。需要指出的是《芝加哥规范手册》是美国出版界和学术界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专业写作和编辑规范,它同样也介绍了夹注的方式。   

    

国内目前实际上也存在着规范注释的“国家标准”(?),只不过不是学术界的主动行为,而是新闻出版局的行政命令。这个标准是建立在美国MLA和APA格式基础上的,以夹注为主。完全不顾及人文学科的特点,以历史学为例,这个标准使所有利用第一手文献经行研究的学者根本无从下手(上面给出的美国国家档案馆的引文就是明证),除非你只利用第二、或第三手材料(出版物)进行写作。这种标准推广的结果是客观上鼓励了历史学者和其他人文学者的不去发掘和利用第一手文献,而是去炒冷饭,不断地相互克隆。由于新闻出版局规定,不采用这个标准,期刊就不能参加它所组织的评优活动,不能纳入国家电子期刊系统,结果,教育部便发文下令其属下所有大学的学报都必须改用这一标准。于是,从去年开始,这一标准横扫全国高校,不管是北大还是南大,复旦或是北师大,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几乎所有的大学学报一夜之间都改换了门庭。新闻出版局的一个标准,教育部的一个批文,可以改变中国所有大学学报的注释格式,行政命令干预学术还有比这更令人心寒的例子吗?试看今日之世界,还有哪一个国家的新闻出版局有如此大的权力?有哪个国家的大学有如此卑微的地位?一个大学居然不能够决定自己学报的注释格式,还谈什么学术自由,还创什么世界一流和高水平的大学?可恨的行政干预,可悲的中国大学,可怜的中国人文学者!   

    

写到这里,笔者心里充满了难言的悲哀。从理论上讲,新闻出版局作出这一规定的初衷,也是为了提供一种规范和标准,而且这一规范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狭义的)注释的标准化的确很有意义,但问题是你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不顾对象地强行推广。而教育部更没有必要下文要求重点高校效法。这一点笔者非常佩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编辑们,尽管社科院现在比起重点投资的大学来财政拮据人材难留,可能更需要新闻出版局在有关期刊管理上的配合,但他们却有勇气抵制这种一刀切的不科学做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做法,维持原来的注释标准,极大地方便广大的人文学者。对此,笔者对他们深表敬意,衷心希望他们能够坚持下去。   

    

据一位作大学学报编辑的朋友讲,新闻出版局的标准之所以受到教育部的积极配合,主要是它非常符合教育部目前各种评审活动中最常见的“量化”考察,因为这一标准可以通过计算机来统计文末的参考文献,从而比较准确地统计出有关文献的引文次数,不会出现在脚注或尾注格式中重复统计的情况。这样作固然可以评估某些社会科学论著的影响力,但用在人文学上就有些本末倒置,显然引文和注释的目的不是为了管理部门评估的方便,其根本目的是方便读者和作者,推动学术的进步和发展。在这里,再次强调一下注释的作用想来不是多余的。它首先是告诉读者作者所依据的材料和引文的出处和性质(书籍、报刊、档案、音像、电子);其次是给读者一个进一步研究、或考察作者研究可信度的线索;再次是放置作者认为可能会影响文气、结构和逻辑连贯性,但又有必要加以评论、说明、解释的文字;最后是用来对他人研究的尊重和致谢。   

    

2001/5/7晚   

                   学术注释规范与国家权力——再与周祥森先生讨论  

                              任东来(南京大学教授)  

很高兴看到《历史研究》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注释规范)和周祥森先生的回应文章。实际上,我们的共同点远甚于我们的分歧。首先,我们都认为良好实用的规范是学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其次,我们也同意目前各期刊各自为政的注释体例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第三,CAJ-CD规范和《历史研究》的标引规范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同时,我们之间依然存在着一些分歧。这里提出了供进一步的讨论。  

一、《历史研究》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更适合史学论文  

我为《历史研究》,顶住压力,仍然坚持历史学最通行的和适用的注释形式而深感欣慰。因为它的标注方式是目前未采用CAJ-CD规范的学术期刊中最详尽和可操作的一种;其次它所规定“引证外文文献,原则上应使用该文种通行的引证标注方式”非常实事求是,一般说来,你不可能设计出比母语国家人更好的外文标注方式。不过,周祥森先生提出的批评中有一点我是同意的,就是通过用冒号和不用冒号来区别责任者的行为是撰著还是编、校等是不很科学和合理的,似乎没有什么意义。关于古籍引证的方法是否合理,我不敢妄加评论。  

《历史研究》规范中,的确遗漏了因特网资料的注释方法。国内研究外国史学者,特别是美国史学者越来越借助于因特网来获得文献资源。比如,我在上次那篇文章(《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中提到的《美国对外关系》最新的十几卷,都可以在美国国务院的网站上找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判决也可以在康奈尔大学的相关网站上觅得。去年,美国历史学会主席丰纳(Eric Foner)访问中国,我曾经问他研究美国史的外国学者如何能够作一些原创性的研究,他认为,在因特网发展之前,外国学者只能作一些美国史学史和以文化研究为中心的美国研究(American Studies),但因特网上大量的数据和史料库改变了这一状况。因此,因特网的数据库的确可能帮助一些学者克服他们所面临的资料缺乏的难题。  

《历史研究》引证标注方式中未规定因特网资料的注释方法的确是个缺陷,但这并不能得出周祥森先生的批评结论:即“《历史研究》规范无视蓬勃发展的电子文献的存在”。因为《历史研究》的外国史论文中,就出现过证引网上资料的情况。显然,它并反对这一作法,更得不出“无视电子文献存在”的武断结论,可能只是没有意识到网上资料的证引也需要有一定之规。  

有一点需要明确一下,就是我不反对通过引文分析来判断论文的原创性和影响力,而且也认为这是CAJ-CD规范的长处。我反对的是,不能因为引文分析这一注释的附带功能而牺牲它的主要功能;其次,我想强调社会科学,特别是人文学的引文分析不如自然科学引文分析那么有意义。给出毛泽东和邓小平文集的例子是想说明,在历史学研究中,被引用最多的文献,而不是研究论著。这并不否认,仅就研究论著的引用率来说,的确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估指标。  

从技术上讲,《历史研究》方式同样可以进行科学的引文分析。在进行这一分析时,它与CAJ-CD的差别是,同一论著多次被引用时,在《历史研究》的脚注中会多次出现,统计被引用时就会按实际引用次数计;而在CAJ-CD规范,尽管该论著也是多次出现,但在参考文献中则只出现一次,统计时自然按被引用一次对待。只要在统计软件上稍作改动,也可以把《历史研究》注释中多次出现的同一论著,在引文统计时按一次计。实际上,按一次计未必就比按实际引用次数计更科学。因为文科主要引著作和资料,而著作就可能包含了不止一种值得研究者引证的观点,资料集更不用说,它收集了各种各样的文献,按一次计显然不科学。这再次证明了我的猜测:CAJ-CD规范的制订者不熟悉文科,因此,只能用理科的引文统计传统生搬硬套到文科上。  

二、反对大一统方式,欢迎小一统方式  

周祥森先生在文章中明确提出:“是否有必要每个学术期刊编辑部或某几个学术期刊编辑部联合起来自行制订一套自己认为合适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通过国家权力部门强行推行是否就意味着危害了学术发展,阻碍了学术民主?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他的论据是,文献引证标注方式“只是一种行业性的技术操作标准”。但在我看来,把它与物质生产领域相提并论,认为与“某种制造业或建筑业的技术标准一样”,却是很成问题。首先,即使物质生产领域里的行业技术标准,也只是对其基本质量、配置和功能(内容)进行规范,而不可能对某种外在形式进行规定,谁都无法规定高层建筑、电视机或电脑的外观必须一模一样,而CAJ-CD却是希望所有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是一个样子;其次,精神文化、特别是学术领域的“生产”与物质领域生产的一个显著的不同是它的多样性,连毛泽东在口头上也不得不承认,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样的学术发展原则。因此,即使我们可以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不加区别地放到一个“科学”的篮子中,只推行一种文献引证标注方式也是不恰当的,遑论这三个大学科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最后,再退一步说,如果真能够建立一种一统江湖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当然,这根本不可能),也需要各路诸侯(有代表性期刊编辑)和封疆大吏(有关学术团体代表和知名学者)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基本的共识。周祥森先生也承认, “许多技术标准都是由国家权力部门在有关行业长期实践和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技术发展等现实情况制订出来”(黑体为笔者所加) ,显然,他所推崇的CAJ-CD规范并不符合这一条件。  

学术期刊的确需要统一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但决不是无视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各自的特殊性、不顾各个学科特点的“大一统方式”,而应该是产生于某一学科内在需要的、特定的“小一统方式” 。就像美国的MLA标准在语言学、APA在心理学和社会学、芝加哥规范对于人文学、蓝皮书在法学这样的小一统方式。因此,《历史研究》联合北京七家有影响的史学刊物规范史学期刊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努力,极有价值,值得鼓励和赞赏。如果其它学科的顶尖刊物也能像《历史研究》那样,联合学科内的主要期刊,并广泛征求作者和读者的建议,结合国外一些推行的规范,对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学术期刊的引证标注进行规范,那实在是学术界的幸事。  

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中,我试图说明学术主管部门钟情于CAJ-CD的原因是便于进行量化的“数目字”管理。进一步考虑,可能也与中国学术期刊的某些特点有关。中国以学术为名的期刊数量之多可能和中国的人口一样,位居世界第一。而且,这些学术期刊相当大的一部分(或许有一半)是内容设置上大同小异的综合性刊物,涵盖了现代社会科学和传统人文学的各个领域。这样以来,为了统一格式,注释规范就不可能考虑各个学科特点,只能采取某种牺牲个性、追求共性的规范,这就为CAJ-CD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天地,解决了这些综合性期刊编辑一直困扰的统一注释方式的难题。从这个意义上说,CAJ-CD的的确确具有中国特色,非常符合中国学术研究的国情。  

一涉及到中国国情,问题就复杂了。不仅洋人弄不清楚,就连我们这些本土书生也一筹莫展,说不出个所以然。以综合性学术期刊为例,它为什么那么多,而且很少有个性,总体学术水平实在是不敢恭维,虽然自产自销,但却不会自生自灭。因为它们背后有强大的组织支撑着,它们是全国数以千计的大学、地方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党校,它们的编辑出版以及人、财、权皆归这些组织控制,因此,其编辑人员很难保持为维持一定学术水准所需要的起码的独立和自治。只要领导一发话,岂有不听之理?全国文科学报研究会说,不采用CAJ-CD规范,就没有资格参加评优活动,尽管你发表的文章质量再好、水平再高、影响再大,也是白搭。而评优活动恰恰是衡量领导业绩的指标,哪一个领导能够抵抗这一诱惑?尽管有很多大学文科学报编辑对CAJ-CD规范满腹牢骚,但又能这么样呢?一夜之间,全国学报不全部成为CAJ-CD的俘虏吗?  

三、根本问题是国内学术研究的计划体制  

为了说明强行推广CAJ-CD的正当性,周祥森质问到:“由国家权力部门来强制推行〖CAJ-CD〗,怎么就成了干扰学术自由发展和阻碍学术民主了呢?如果要说国家权力对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干扰和侵害,还有比国家权力部门制订的诸如‘课题指南’之类更严重的吗?”, 我完全同意他后一个质疑。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权力部门掌握的财力越来越多,这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增加和教育部投入颇大的形形色色的工程和项目中就可以看出。这些所谓“国家项目” 和诸多工程,加强权力部门对学术机构和学术发展方向的管理和控制,从而使国家社科和人文学术的计划体制非但没有削弱,而且有强化的趋势。在国家各部门“非计划经济化”和“非集权化”的潮流中,这一做法颇现显出中流砥柱的英雄本色。对于这一问题,并不像周祥森先生所说的那样,“没有人去论争,没有人〖去〗争取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权利”,就在我们讨论的平台上――学术批评网上,就有不少好文章。例如,北京大学潘维教授就曾发表过一针见血的评论。而且,即使没有人批评这一做法,也不能证明就不应该批评强行推广CAJ-CD的做法。因为每个人的兴趣是不同的,总不能要求人们必须先去批评课题和项目的计划体制,然后才能批评注释规范的计划体制吧。  

如果周祥森先生能够采取同样的批评标准的话,那么,他似乎应该在批评国家项目的计划经济的同时,也应反对注释规范的计划经济,因为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那就是计划体制,即用国家权力和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干预学术研究和发展。这既违反了学术发展的自身规律,也与中国整体发展趋势相悖,正如周君所云,它们“危害学术自由发展和学术民主”。  

从学术注释规范这一形式甚于内容的技术性问题,到国家项目这一内容重于形式的实质性问题,再进一步深入到学术研究体制的根本性问题,我们的讨论越触及问题的本质,我们作为一介书生就越显得苍白无力!我承认,我之所以对规范问题比对项目课题问题更感兴趣,可能在下意识里觉得学术注释规范或许是我们学者能够通过共同努力,唯一可以与强大的体制的力量进行抗争,改变正在发展着的一种大一统的趋势,或者更确切地说可能是我们唯一有能力来维护的残存下来的一点自主的空间,因为这毕竟涉及的只是学术论文的外在样式!  

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与一些现代国家自治和独立的现代学术体制不同,中国今天的学术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且依然是按照计划体制来管理。有人说,“中国的教育体制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个堡垒”,套用这句话也可以说, “中国的社科人文学术体制是计划经济最顽固的一个堡垒”。惟其是堡垒,便不是我们这些小民可以攻破的。这大概是当国有企业正在大张旗鼓地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与全球生产经济兼容的现代企业制度时,却很少有人提出要改造中国计划经济的学术体制的原因吧。  

2001年12月9日星期日凌晨  

(学术批评网说明:本网开展的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上述专题讨论,已由< 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9期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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